受理编号: |
2620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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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时间: |
2017-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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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求问题: |
瓦房店市医保补缴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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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结时间: |
2018-01-02 |
处理状态: |
已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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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级评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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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跟踪信息:
2017/12/29 10:50:10 已进入民心网处理系统。
2017/12/29 14:56:46 大连分平台已分派到大连市瓦房店市人社局办理。
2018/1/2 14:04:36 部门已报结,分平台正在初审。
2018/1/2 14:11:55 分平台审核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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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单位: |
大连市瓦房店市人社局 ( 平均办理速度 28 天 平均办理质量 4.94 分 诉求办理总量 223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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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结果: |
按《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通知》(大政发〔2016〕42号)规定,具有大连市城镇户籍,在劳动年龄范围内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自由职业者,可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按本人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6%按月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参保人员办理养老保险退休后,在瓦房店市实际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须满10年及以上,累计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须满25年及以上的,方可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缴费年限未达到上述规定,由参保人员按照退休时上月缴费基数和6%的缴费比例一次性趸缴所差年限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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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访情况: |
2018/1/2 14:03:33 民心网电话回访,诉求人表示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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