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Page CodeBehind="inside.aspx.cs" Language="c#" AutoEventWireup="false" Inherits="mxw_net_2006.jfdt.inside" %> [营口]中期引产需要办理中期引产证明_民心网纠风动态

[营口]中期引产需要办理中期引产证明

发表日期:2008-10-14 11:26:35
   

    民心网营口消息(通讯员:雷鸣)一位听众向营口市行风热线咨询:我到医院进行中期引产,但医院说我必须出具中期引产证明,请问为什么?怎么办理?

    相关单位领导回复:营口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行政审批科科长许丽华解答:《辽宁省禁止选择胎儿性别终止妊娠规定》、《关于全省统一使用《批准终止中期以上妊娠证明》的通知和营口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市卫生局联合发文《关于加强<批准终止中期以上妊娠证明>出具、查验管理的若干意见》规定,凡妊娠14-26周的育龄妇女,在指定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医疗保健机构施行中期引产术之前,必须提交《批准终止中期以上妊娠证明》。 那么,怎样办理终止中期引产证明呢?(1)属地化管理与服务的、不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的已婚育龄妇女提出中期引产申请,由乡(镇、街)计划生育办公室受理。申请人应提交书面申请和身份证明。(2)属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责任范畴的、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的、领取或未领取生育登记或生育审批手续的育龄夫妇提出中期引产申请,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受理。申请人需提交《结婚证》及复印件、夫妇双方各自的申请书和生育登记或生育审批手续。(3)未婚育龄妇女,属常住人口或已建档的流入人口的中期引产申请人,携带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本人页)及复印件、书面申请(需有法定监护义务的直系亲属知情同意签字),向市(县)区人口计生局提出书面申请,经核准认定其“未婚”即可出具《证明》。在校的大中专学生,需持本人身份证或学生证及复印件办理。(4)胎儿患有遗传性疾病或严重缺陷(包括死胎)而提出终止中期妊娠者,由市(县)、区卫生局受理申请人申请,其前提条件是申请人须提供省级产前诊断机构出具的病历和诊断意见,同时提交充分表达夫妇双方共同意见的书面申请,身份证明及复印件和生育登记或生育审批手续。(5)孕妇患有严重疾病,继续妊娠严重危害孕妇健康或危级生命,由市(县)、区卫生局受理申请人申请,其前提条件是申请人提供二级甲等以上综合医院出具的病历和“严重疾病”、“继续妊娠不宜”双重诊断意见(即主要疾病诊治科系诊断和妇产科系风险评估诊断)。出具《证明》的其他必备条件同“胎儿患有遗传性疾病或严重缺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