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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斌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副厅长) (2008年5月15日)
各位新闻界记者朋友们,大家上午好: 首先欢迎大家参加今天的新闻发布会,现在我代表辽宁省劳动保障厅就“全省巩固和完善城镇社会养老保险体系专项行动”的有关政策向大家作以介绍。
省政府开展巩固和完善城镇社会养老保险体系专项行动,是以党的“十七大”关于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思想为指导,在巩固和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成果的基础上,创新工作思路,采取有效措施,挖掘扩面潜力,加强基金征缴,将城镇从业人员全部纳入社会养老保险体系,探索建立统筹城乡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和良性运行机制,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和养老金水平的不断提高。
我省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特别是经过2001-2003年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以做实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为重要标志,建立统账结合、部分积累式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模式,对全国起到了示范和推动的作用,也为辽宁经济发展和社会建设做出了积极的贡献。但是,距离建立完善的、可持续发展的养老保险体系目标还有很大差距,主要是:第一,基本养老保险的实际覆盖范围尚不到位,还有大量的城镇就业人员没有参加进来,私营企业、民营企业、城镇个体工商户就业的人员,城镇自由职业者等适龄劳动人口,仍然有相当数量没有加入社会养老保险的行列。随着城乡经济格局的演变,绝大部分已发展到相当规模的镇办企业弃农从业人员要求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问题没有得到有效解决,这就使得符合劳动法实施范围内的劳动者还没有实现应参尽参,应保必保。第二,用于支付已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问题成为推进制度建设和发展的沉重包袱还没有卸下,尤其是2006年以来连续四次提标使基金缺口迅速增大,今后两年再连续提标必将使基金缺口进一步加大,当前和今后,面对全省381万及高速递增的离退休人员养老金能否维系按时足额发放是一个十分紧迫而重大的问题,如不能改变这种格局,保持养老保险事业的可持续发展就失去了必要条件。第三,在管理层面,缴费基数不实,应缴未缴和漏缴的问题还没有得到解决,这证明应缴足缴的手段措施还没有落到实处。第四,困难群体缴不起费、中断缴费及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未实现稳定就业的群体未能实现接续缴费的问题突出,直接影响这部分群体对能否顺利退休和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第五,自由职业人员、解除劳动关系的、未参保集体企业的人员解除劳动关系时或解除后若干年想起办参保时,由于年龄等原因致使他们参保接续不畅等等。
因此,巩固和完善我省城镇社会养老保险体系,就是要进一步完善养老保险政策,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范围,提高基金征缴率,巩固试点成果、实现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确保全省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在标准不断提高的情况下始终按时足额发放。政策重点是加大对私营企业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自由职业者的扩面力度;以服务业、建筑业、运输业等行业企业为突破口,规范企业参保行为;在层面上重点研究农民合同工和地处乡镇的私营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参保问题,拓宽参保范围。 具体政策的主要内容是:
(一)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进一步扩大 1、在我省城镇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从业的农民工、外埠人员、外籍人员必须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 2、地处乡镇的企业(含乡镇企业),生产经营相对稳定,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建立了规范的劳动关系,其从业人员可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范围。 3、从未参保并经确认不能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城镇集体企业,其职工(不包括已批准退休的人员)凭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未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由本人凭单位证明或社区证明或本人档案),由本人申请到户口所在地办理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从实行个人缴费制度之月起,按照自由职业人员参保缴费办法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实行个人缴费制度前按国家政策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 4、离开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未再就业的人员,可申请以自由职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按对应期的缴费基数和比例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不得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原在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工作期间符合国家政策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 (二)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有了新规定 我省试点期间,国有企业并轨、解除劳动关系人员数量巨大,这个庞大群体中的大部分人员未到其他企业就业,而是以自由职业者的身份接续参保,缴费能力及缴费水平较低,很难按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缴费,大部分将维持低基数缴费。因此,新的扩面征缴政策规定: 1、企业职工非本人原因中断缴费,解除劳动关系后转按自由职业人员身份接续参保的,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允许按照自由职业人员的相关政策规定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2、为解决困难企业职工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及时办理退休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经政府有关部门认定,不再具备缴费能力的企业职工,未再到其他企业或单位就业期间,经本人申请,可按照自由职业人员身份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年限前后合并计算。 3、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人员或不再具备缴费能力的企业职工,以自由职业人员身份接续参保的,可根据自身缴费能力,以本市上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100%之间自选缴费基数。 (三)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政策更加明确 按照省政府有利于推进改善民生,保障人民的基本生活要求,解决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不畅的问题,今后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不设定门坎条件。 1、在城镇企业就业的外埠人员,在其就业地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符合退休条件的,按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到异地就业的,按规定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2、已参保人员(含农民工)在省内异地就业的,按规定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再就业地不得以户籍不在本地、年龄偏大、缴费年限短等理由拒绝接收。 3、城镇企业招用的农民工,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农民工取得城镇私营、个体工商营业执照,或与城镇街道、社区签订劳务、服务等临时性协议的,可按城镇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自由职业人员参保或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为保证各项政策落到实处,省政府要求加强监察执法力度,建立多层次监督体系,对应参保单位及从业人员不履行参保缴费的社会义务,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将依法采强制措施。 (一)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部门要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和社会保险稽核,督促企业和职工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二)充分发挥财政、地税、审计部门的行政执法处罚职能,对用人单位办理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进行监督检查。 (三)充分利用各类群团组织的监督机制,及时受理和查处群众的举报案件。工会、共青团、妇联、工商联等群团组织对参保单位及法人不依法履行参保缴费社会责任的,评选各级荣誉称号实行“一票否决制”。 (四)利用各类新闻媒体,公开曝光一批屡教不改、恶意拒绝参保缴费的企业。对于不依法参保缴费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有针对性地加强养老保险政策法规的宣传和教育,提高他们的参保缴费法律意识,至其按规定参保。 (五)建设行政部门对本地区房屋开发和建筑施工企业中未依法参保用人单位,取消施工企业在政府投资项目投标资格。 (六)各市结合本市实际,认真贯彻落实相关政策,加强政策宣传咨询工作,实现省市政策的有机衔接,妥善处理工作中遇到的政策问题,使养老保险政策惠及百姓。 巩固和完善城镇社会养老保险体系专项行动,是我省探索和建立城镇衔接的养老保险制度、将全部城镇从业人员纳入社会养老保险范围、实现养老保险制度良性运行的一个新的里程碑。把全部城镇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纳入社会养老保险范围,实现“应参尽参、应保尽保、应缴尽缴”,有效解决老有所养这一重要的民生问题,为构建和谐社会、振兴辽宁老工业基地做出新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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