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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劳社发〔2004〕63号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经贸委、财政局、工商行政管理局、编委办,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辽宁省各中心支行、营业管理部,辽宁省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一级分行和直属分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一级分行和直属支行:为了全面贯彻全省社保试点总结和就业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推动全省就业和再就业工作,加大再就业扶持政策落实力度,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大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工作力度
为了促进国有企业改组、改制和产业结构的调整,各市要加大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工作力度,进一步落实相关扶持政策。对企业主辅分离分流进入改制为非国有法人控股企业的富余人员,原主体企业要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为了推动此项工作,对今明两年内实施主辅分离改制为非国有控股的企业,确无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能力的,所需资金由省财政、同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具体补助办法另行制定)。职工个人所得经济补偿金,可在自愿的基础上,采取转为改制企业的等价股权和债权的办法,以加大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工作的力度。
二、进一步推进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工作
各级劳动保障、财政、银行等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认真贯彻落实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推进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通知》(银发[2004]51号)。要结合个人信用制度的建立和创业培训成果,降低反担保门槛,反担保所要求的风险控制金额原则上不超过下岗失业人员实际贷款总额的30%;各市可研究采取措施,对市级以上劳动模范或先进工作者、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等具备一定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进一步降低反担保门槛,直至取消反担保,同时要积极探索其他防范小额担保贷款风险的办法;要注重发挥群团组织的优势,积极探索开展信誉担保。要简化小额担保贷款手续,重点对新增就业岗位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达到一定比例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合伙创业以及创业带头人加大信贷支持。
三、加大再就业扶持资金投入,切实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各市要继续按照《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辽委发[2003]5号)规定的筹资渠道,将再就业扶持资金筹集到位,特别是本级政府应按不低于当年可支配财力的1%纳入预算安排的资金,必须安排到位。2004年度省再就业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安排继续与地方资金实际投入情况和工作成效挂钩,凡地方资金没有筹集到位的,省里不予补助。同时,各级政府要对资金的使用情况实行追踪问效反馈,按照就业工作实际需要,调整资金使用方向,加大对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和劳动力市场建设的投入,加快资金运转,切实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四、做好就业困难群体再就业工作,健全再就业援助制度
在继续维持去年已经在公益性岗位安排的10.3万名大龄就业困难对象的基础上,今年全省再安排10万名大龄就业困难对象再就业。对2003年底全省开发公益性岗位安排的10.3万名大龄就业困难对象,省对各市继续按规定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
为了使就业援助工作制度化,调整安置大龄就业困难对象的补助政策。扩大大龄就业困难对象安置领域,任何用人单位招用大龄就业困难对象,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均可给用人单位一定的补贴。对2004年纳入全省安排的10万名大龄就业困难对象岗位开发范围的,根据开发岗位的类型,实行分类补贴:在政府办的保洁保绿、交通协勤等公益事业岗位安排的大龄就业困难对象,省政府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40%给予岗位补贴;其他各类用人单位招用的大龄就业困难对象按30%给予岗位补贴。
为了完善社会保障机制,解决大龄就业困难对象就医难的问题,对安置的就业困难对象,除享受岗位补贴和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补贴外,增加基本医疗保险补贴,上述三项社会保险补贴2003年已安置的10.3万人和2004年安排到政府办的保洁保绿、交通协勤等公益事业岗位的大龄就业困难对象,省按70%给予补助,其他岗位省按30%给予补助。
五、进一步做好再就业培训工作,提高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能力
各市要高度重视再就业培训工作,加大再就业培训的投入,以劳动力市场需求为导向,改进培训方式,通过培训促进就业,通过就业验证培训成效,切实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实用性和有效性。对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补贴,按照培训合格率和培训后再就业率分别拨付。对培训合格率达到90%以上的,按规定标准的50%—70%给予培训补贴;对培训后再就业率达到60%以上的,并能提供详细证明的,再按规定标准的30%—50%给予奖励补贴。对市场短缺的高技能人才的培训,可适当提高培训补贴标准,具体标准由各市自定。要大力开展创业培训,面向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农村转移劳动力及其他就业群体,开展灵活多样的创业指导和培训。
六、努力促进集体企业离岗职工和失业人员尽快实现再就业
要加大集体企业离岗职工和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力度,努力帮助他们尽快实现再就业。对2000年底前停产半停产集体企业的离岗职工和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尚未再就业的原集体企业失业人员,可比照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享受收费减免、职业培训、职业介绍、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和小额担保贷款等方面的扶持政策,纳入再就业扶持政策范围。
七、做好城乡统筹就业和大学生就业工作
在促进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就业的同时,将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纳入统筹管理,逐步实现城乡结合、城乡统筹就业机制。各级政府要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在乡镇设立或明确有关机构负责劳动保障事务,在县区劳动保障部门的统一指导下开展工作,负责本地区农村富余劳动力的职业指导、职业培训和就业服务。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设立大学生就业专门窗口,建立大学生就业登记制度,为大学生提供择业指导、就业介绍、创业支持和技能培训等各方面的系列服务,努力提高大学生就业率。
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辽宁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辽宁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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