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政文化建设与法治文化建设

发表日期:2008-5-16 10:01:28

   


  公职人员滥用职权、牟取私利、违法犯罪的腐败现象,在世界各国普遍存在着,并且成为各国政治稳定、经济发展和社会公平的一个突出问题。正如英国一学者所说:“无论是东方还是西方的权力走廊,无论是民主国家还是专制国家的政府,都存在犯罪和贪污腐败现象,没有一个国家的政府能够例外。”在所有的国家,都存在着腐败。我国也不能例外。中纪委三次全会认识到当前反腐败的形势 “仍然严峻”,不仅要“反对腐败”,而且要“反对和防止腐败”, 要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廉政文化建设和法治文化建设在建立和完善预防腐败体系中虽然各自所起的作用不同,侧重点不同,但能相互支持,协同作战。廉政文化建设的作用原理在于通过学习和教育的方式去培养政府官员内心的道德力量,增强他们抵御外部不良诱惑的能力,从而减少滥用权力的可能性,也就是通过制约灵魂而约束行动。法治文化建设让人知道权力必须分立和制约,“行使政治权时,必须把权力分开并分配给各个不同的受托人以便互相制约,并制定受托人为公众福利的保护人以防他人侵犯。这种相互制约的必要性早已在古代和现代的实验中显示出来。”,要使不同权力机构之间形成一种监督与被监督或相互监督的关系,恰当地配置各种权力,使得某一种权力被滥用时便会受到来自另一种权力的抑制。 这两种文化建设哪一种更被看重,在一定程度上受到某种人性观的影响。有些人倾向于法治文化建设,因为他们认为,邪恶作为人的本性是难以改变的。有些人倾向于采取廉政文化建设中的道德制约机制,他们对人性持较为乐观的态度,认为人是可以通过教育来改变的。本人认为他们是相辅相成的,只有共同起作用才具有更好的效果。

    廉政文化建设重在“教育倡廉”“领导导廉”“舆论束廉”。

    (一)“教育倡廉”。教育在廉政建设中的作用也不可忽视。美国当代著名政治学家塞缪尔亨廷顿曾经正确的指出:“要减少腐败,一方面需要把官员行为规范标准降低到恰当程度,另一方面需要使官员行为有所改善,以适应这些规范。”亨廷顿所说的另一方面实际上主要是指通过教育使官员廉洁自律。教育之所以倡廉,是因为腐败实质是一种公共权力的异化,也即公职人员将国家的目的和公共利益变为官员个人的目的和利益,变成了自己升官发财的手段。良好的政治思想、道德教育可以抵制官员腐败念头的产生从而抑制这种异化。“一个没有精神追求的民族就像一座没有祭坛的神庙。”没有祭坛,也就是没有信仰,没有神圣的价值,没有敬畏之心,没有道德约束,一个人很容易为所欲为,无所顾忌,滑向犯罪的深渊。一个有着良好道德素养的人,绝不会去干违法乱纪的事;一个时时受到道德约束的人,绝不会轻易越过道德的界限。思想教育的功能不仅仅是唤起人们崇高的理想,更重要的是培养人们的自尊和责任感,从而自觉遵守为社会所崇尚的包含公务道德的廉政制度,从内心深处形成法制的信仰,深刻领悟制度的严肃性和威力,并通过教育各级领导干部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带领全体公职人员严格执行制度。

   (二)“领导导廉”。治廉先治官,治官先治头。其实,一个单位风气好坏,关键在于一把手。现在的问题是,在一些领导眼里,廉政说起来重要,做起来次要,贪起来不要。如果廉政意识不入脑、不入心,空有廉政的牌匾,那只能是做个样子。” 特别是对单位一把手的监督,往往是上面够不着,下面不敢言,自己管不住。因此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做个好榜样,认真做到以下三点:

    1、领导人对自身廉洁的认识。新加坡总理李光耀谈到新加坡廉政建设取得成功经验时指出其中一条是:政府领导人必须树立好榜样。没有人可以超越法律,不然,人们就会对法律的意义和公正感到怀疑,并加以嘲讽,整个社会就会为之混乱。他解释其中的原因是:如果当总理的可以超越法律去贪污,那么它的秘书就可以仿效去做,部长也可以去贪污,这样就无法建立一个廉洁的政府。要成功的肃清贪污,其中一个重要先决条件是,领导人必须是一些绝对诚实和清廉的人,并且愿为国家彻底消除贪污而献力

    2、领导人以身作则,保持清正廉明、光明磊落的作风。“上有所好,下必甚焉”,建国初期,毛泽东同志深知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能否以身作则、为政清廉,关系到党和国家的廉政建设的成败。他既注重言教,更注重身教,他廉洁奉公,以身作则的动人事迹早已在辽阔的神州大地传为佳话。毛泽东要求别人做到的,他首先做到了。他做到四个管好:(1)管好自己。(2)管好亲属故友。在这方面,他有三条原则:一是恋亲但不为亲徇私;二是念旧情但不为旧情谋私;三是济亲但不为亲撑腰。(3)管好身边工作人员。(4)管好自己家乡的干部。毛泽东等老一辈革命家廉洁奉公、以身作则的模范行为,极大地教育了全党和全国人民。正因为毛、周等一批领导干部及其家庭子女的以身作则,由此很大的抑制了干部的腐败意识和特权行为,建设了一个长达二、三十年较为廉洁的政府和社会,西方一些政治家(如惠特拉姆的声明)将其评价为“中国从未有过的最廉洁和最有效的政府”。同样,要在现时期取得廉政建设成绩,也离不开领导人带头廉洁自律这个必要的前提。

    3、领导人坚持不懈抓廉政。领导人不仅带头廉洁自律,而且持之以恒抓廉政。要几十年如一日,自始自终不对贪污受贿者有过宽容,即使是得力助手和至亲好友犯了罪也不例外。否则廉洁的制度就会很快被削弱而毁于一旦。

   (三)“舆论束廉”。“孙志钢案件”为什么能改变一个国家的“具体制度”?最高人民法院为什么又会将所谓的被“摆平”的刘涌案又翻了过来?为什么它能将法的意志、人民的意志、国家的意志、执政党的意志最好、最和谐地统一在一起?我想,重要原因之一,是舆论监督不仅发展起来了,而且还将它的力量发挥到了极致,如孙志钢案件、刘涌案件、前一段时间的福建庄如顺案件以及最近黑龙江哈尔滨市的“宝马撞车案件”等等都是如此。这是从未出现过的好势头,我认为它至少有以下几个优点:1、它将什么是社会公正、社会正义以人们最为明白的语言告诉了人们;2、它最为深刻地揭示什么叫腐败,什么叫社会的恶势力,将它们的丑恶嘴脸充分曝了光;3、它将社会的话语权还给了人民,还给了社会有良知的知识分子;4、它会在极短时间內形成了一股强大的、谁都无法抗拒的、腐败势力极其害怕的力量;5、它会使执政党的为民执政意志得到最广泛的人民意志的支持。

    法治文化建设重在“法制保廉”“制度束廉”“监督制廉”。

    回顾人类的法治历史,我们不难发现,法治与性恶论具有密切关系。柏拉图早年认为发现人的本性是善良的,所以幻想让哲学家当国王,依照良好的知识道德而不是法律治理国家。但到了晚年,柏拉图发现人的本性并非是它所的那样善良,因此他提出了人性总是贪婪自私的观点,主张在人性尚不能向善的情况下,只好暂时采用法治。他的学生亚里士多德则完全抛弃了性善论信条,径言人的本性是贪婪自私的,需要法治加以约束,而掌握权力的人的本性更容易暴露罪恶,所以必须对权力加以制约。“如果人都是天使,就不需要政府了。如果是天使统治人,就不需要对政府有任何外在的或内在的控制了。”人可无限完善,但人性中有幽暗、有残酷的一面。美第三任总统杰斐逊指出:“自由政府乃是建立在慎防或嫉妒而非信任基础之上的,正是根据慎防或嫉妒而非信任才规定了限权宪法,以约束那些我们当授予权力的人……就权力问题而言,希望不要再让我们听见所谓的对人的信任的言论,而是用宪法的种种限制措施去约束被授权之人,防止他们给我们带来伤害。”西方的法治思想就是这样从假定人性恶的基础上启动起来的。性恶论是一种唯心的先验论,是片面的,但又是深刻的。它给我们如下启示:权利的滥用起源于人性的不完善,个人道德修养的完成是一个长期复杂的过程,人类追求自身利益的天性决定了权力持有人总是难以排除以权谋私的可能性。这说明,阻止权利的滥用,既要靠人性的完善,更要靠外部的约束,在权力之外,构建一套完善的法律制度体系监控和规范权力的运作方式,使掌权者不能贪,无疑是遏制贪污腐败犯罪的重要途径。

   (一)法制保廉。法制在廉政建设功不可没。依法治理腐败,即在政治即社会生活中时高扬法律这把“达摩克利斯之剑”重视并大力完善法律制度,重视并严格执行各项法律制度。

    1、完善惩治贪污贿赂犯罪的法律制度。惩治贪污贿赂犯罪法律制度规定的是对已然行为的处罚,具有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的功能,这功能发挥的关键,在于惩治贪污贿赂刚度是否具有威慑的力量,能否有效利用人的恐惧心理起到遏制作用。日前我国这一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是:(1)查处时间长,打击不及时,冷处理为主,难以形成威慑效应,给人造成“共产党的贪官打不倒”的错觉;(2)惩处法规的刚性不足,弹性过大,不足以利用人的恐惧心理起到警戒作用;(3)在惩处中抵制不正当干扰能力弱。容易造成宽严不一、罚判混淆、是非不明的现象;(4)查处程序中环节址多,互相牵制的因素过多,主管的领导过多,难以保守机密,难以维护执纪执法人员的正当权益,容易出现挟私报复、压制正义、相互包庇、激化矛盾的情况。当前要建立卓有成效的惩治贪污贿赂制度,首先要制定出贪污贿赂犯罪行为界定具体明确,惩治规定刚性显著(具有足够威慑力),查处程序简便、民主、迅速的一套纪律和法规。同时,还应真正赋予办案机构独立职权,使其能够自行决定适当灵活的运作方式,这样才能对贪污贿赂犯罪分子构成潜在威胁。如新加坡反贪局官员可以化装成客户向政府公务员送礼,以考验其是否廉洁,并可根据情况作出处理;印度的反贪污机构官员也可化装成普通老百姓,在街头巷尾收集对政府官员的反映,从中理出案件线索。相比较而言,我国现行的一些办案制度已经显得死板僵化.检举率和破案率不高,促成了腐败分子的侥幸心理。因此,要完善反贪污立法,据报道,中纪委和监察部还准备在2010年以前制定包括廉政法、国家公职人员财产申报法和巡视工作条例等29部法律法规,并修订15部法律法规。这些法律制度将制约官员滥用权力,大大增加官员腐败的难度。

    2、执法严格,官民平等。任何人违反法律,都要受到法律的制裁,不允许凌驾于法律之上,即使高官也不能有例外。我国记者采访李光耀问及执法过程中的困难时,李光耀回答说:“要采取行动对付一个认识多年的密友和部长是很困难的事。但是,如果不采取行动,任他逍遥法外,那整个制度就会受到损害。新加坡过去30年建立起来的廉洁制度就会很快削弱而且毁于一旦。” 正是有这样的认识,新加坡廉政才取得了瞩目的成绩。2003年,我国共有13名省部级腐败高官被查处(其中3名正省部级),这13人中,判处死刑1人,判处死缓2人,判处无期徒刑2人,判处有期徒刑12年、15年各1人,已移送司法机关3人。加上已查处但未公布的省部级领导干部的违纪违法案件数,如此多的腐败高官被查处,如此多的腐败大案要案被公开披露,为改革开放以来所仅见。这表明了我国政府的肃贪倡廉绝不是流于口头,而是言行一致;不是“风声大、雨点小”,而是要风雨兼程,必须继续严肃查处违纪违法案件,特别是要坚决查处大案要案。对腐败分子,发现一个就要坚决查处一个,绝不能姑息,绝不能手软。只有这样,才能经常把政府和党内的贪污腐化分子毫不留情的清理出去,以得到公众的信赖。我国政府过去一年在反腐败斗争中重拳出击,让贪官心惊肉跳,也是让老百姓拍手称快的。

   (二)“制度束廉”“监督制廉”。胡锦涛同志多次强调:“实现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必须依靠制度的保障。”杜绝和根治吏治腐败,同样 必须依靠制度的保障。制度是一切合理行为的保证。好制度可以使坏人变成好人,坏制度可以使好人变成坏人。这个杜绝和根治吏治腐败的制度应当包含两个方面:第一,应该建立完善的干部选拔任用机制以选拔出真正的人才。我们现在的干部选拔任用机制在某种程度上就是权力在握的领导提拔任用干部或者自己亲信的手段。由于是暗箱操作,故充满着主观性、神秘性和随意性。鉴于此,必须尽快改革现在的干部选拔和任用机制,变伯乐相马为考场赛马即公开考试选拔干部和人才。由于这种机制是在完全公开、公正、公平的条件下进行的,尽管也有不足之处,但应该是目前最好的办法。第二,应该建立完善的干部监督制约机制以保证选拔出的人才永不变质。事物都是在不断发展变化的,人,也是这样。我们很多刚走上领导岗位的干部,有些当时确实是出类拔萃的。可当上官以后,由于放松了学习,再经不起各种各样的诱惑,就渐渐地变质腐化了。因此,为了保证被选拔的干部和人才以后不变色、不变质,还需建立完善的监督制约机制。《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出台,应该说是2004年制度反腐和制度建党的重要里程碑,看起来只是党内廉政法规制度建设的一小步,实际上却是发展党内民主、强化党内监督的一大步,它带有开启之步的作用,它开了党内条例监督的先河。其中,《党内监督条例》突出了制度建设在党内监督中的核心作用,明确规定了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述职述廉等10项监督制度,强调了对“一把手”的监督。因此,我们要以求真务实精神积极落实好这些制度。

    总之,我们通过廉政文化建设和法制文化建设,希望达到如下目的:教育有方使官员不想贪污;体制严密、法制健全使官员不能贪污;严惩不贷时官员不敢贪污,力求做到事前防范与事后惩治相结合,教育和惩办相结合,预防机制、遏制机制与消除机制的统一。(镇海区委党校 包晖)

  来源:中国廉政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