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有资本控股企业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非法占有公司财物如何定性?
发表日期:发表日期:2007-4-16 11:05:43
在国有资本控股、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除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从事公务的以外,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对其利用职务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的,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
(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国有资本控股、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公司财物如何定问题的批复》 法释[2001]17号)
编辑:樊姝頔 来源:省纪委宣教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