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将企业委托、租赁、承包给自己的配偶、子女及其他有利益的人经营有何规定?
发表日期:发表日期:2007-4-17 13:33:38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以国家利益和企业利益为重。正确行使经营管理权,对本人及亲属有可能损害企业利益的行为,应主动回避,防止可能出现的利益冲突。不得将国有资产委托、租赁、承包给自己的配偶、子女及其他有利益关系的人经营。
(参见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监察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试行)第六条第2款》 中纪发[2004]25号)
来源:省纪委宣教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