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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3月12日 晴
又是一年“3.15”,房产纠纷再次成为消费者关注的焦点。而其中之重就是这房屋质量问题了。
房屋质量标准是国家强制性标准。在每个购房合同中,都有房屋质量的强制要求。例如供热或供冷系统,保修两个采暖期或供冷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保修两年;墙面、顶棚抹灰层脱落保修一年等等。
现如今因房屋质量问题而引发的纠纷主要有两种情况:
一、房屋交付后出现质量问题,业主要求开发商维修,遭到开发商拒绝或拖延而引发的纠纷;二、房屋交付时发现房屋质量问题,而拒收房屋而引发的纠纷。
关于第一种纠纷,解决起来相对较为简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规定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修复费用和修复期间造成的损失由出卖人承担。”根据该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于已经交付使用的房屋只要在保修期限内,开发商都有义务进行维修,如果开发商不履行维修义务或者在业主正式通知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没有上门维修,那么,业主可以找第三人进行维修,由此所产生的维修费用和给业主造成的损失都应当由开发商来承担。 第二种房屋质量纠纷。如何确定开发商向业主交付房屋的质量标准,就成了解决开发商与业主之间此类争议的关键。
如果房屋的确存在质量问题,而且该质量问题已经严重影响业主对房屋的正常使用,即使业主接收了房屋也无法进行正常的装修、入住。那么这种情况下,作为业主完全有权拒收房屋并可要求开发商承担逾期交房违约责任。
如果开发商向业主交付的商品房仅存在一些小的质量问题,比如小的质量瑕疵,而该瑕疵又并不影响到业主对房屋的正常使用,那么此种情况下,业主拒收房屋,并要求开发商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显然也不具有合理性。因为,开发商对其所售出的每一套商品房在保修期限内都承担法定的保修义务,此种情况下,业主可以先行收房,然后根据合同约定要求开发商承担保修义务,如果因维修而对其正常使用房屋造成一定影响的可以要求开发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咱消费者在遇到上诉问题时,应积极与开发单位协商解决,如无法解决可到相关部门投诉或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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