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工商发[2007]3号
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党委宣传部、公安局、监察局、纠风办、通信管理局、卫生局、广播电影电视局、新闻出版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现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宣传部等十一部门《关于印发<违法广告公告制度>的通知》(工商广字[2006]217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明确职责,做好基础工作
各部门联合建立的《违法广告公告制度》,对于虚假违法广告专项整治工作的不断深入及其广告市场的长效监管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各部门要按照《违法广告公告制度》的要求,各负其责,做好各自的基础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落实《违法广告公告制度》工作中应负起牵头责任,适时召开整治虚假违法广告联席工作会议,向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提交联合公告内容,向新闻媒体提供联合公告及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公告内容。省级卫生、食品药品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向社会发布审查合格的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广告审查公告。广播电视、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对确定发布违法广告公告的媒体进行检查,督促媒体及时、准确、广泛刊播违法广告公告及相关信息。
二、加强配合,发挥整治合力
各有关单位要进一步加强协调配合,通过联席会议等形式,共同确定违法广告联合公告内容,对重点违法广告开展联合执法,进行综合治理。注重发挥各成员单位的宣传资源优势,可根据情况,在其主管的报刊、主办网站上发布公告内容并定期通报各成员单位所属报刊、网站执行违法广告公告制度情况。要在实践中不断研究、丰富公告内容,增强震慑力,提高监管的社会效益。
三、各地参照本制度建立本地区的违法广告公告制度,并将建立违法广告制度落实情况于2007年2月底前报省工商局。
二OO七年一月二十二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党委宣传部、公安厅(局)、监察厅(局)、纠风办、通信管理局、卫生厅(局)、广播电影电视局、新闻出版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中医药管理局:
为进一步加大对严重虚假违法广告的曝光力度,充分发挥社会舆论对广告违法者的监督作用,建立广告监管长效机制,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央宣传部、公安部、监察部、国务院纠风办、信息产业部、卫生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按照《虚假违法广告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要求,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了虚假违法广告公告制度。现将《违法广告公告制度》印发给你们,请各有关单位认真执行。
附件:违法广告公告制度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中央宣传部 公安部
监察部 国务院纠风办 信息产业部
卫生部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新闻出版总署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附件:
违法广告公告制度
为加强广告监管工作,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建立广告监管长效机制,特制定违法广告公告制度。
一、违法广告公告包括:部门联合公告、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公告和广告审查机关公告。部门联合公告,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安部、监察部、国务院纠风办、卫生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新闻出版总署、信息产业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等部门联合发布,或者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会同有关部门向社会发布。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公告,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向社会发布。广告审查机关公告,由广告审查机关向社会发布。
二、违法广告公告内容包括:典型虚假违法广告案例曝光、违法广告提示、违法广告案例点评、涉嫌严重违法广告监测公告等。
三、违法广告公告应在新闻媒体上广泛刊播。部门联合公告有关宣传报道的内容和口径经整治虚假违法广告部际联席会议确定后,可由新华社播发通稿,或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向有关新闻媒体提供。
四、媒体刊播违法广告公告相关信息应当及时、全面、客观、准确。对于公告中涉及的违法广告活动主体要如实刊登。
五、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应对电视台、广播电台、报纸、期刊等大众媒体执行本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六、整治虚假违法广告部际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可根据具体情况,在其主管的报刊和主办网站上发布公告内容。
七、整治虚假违法广告部际联席会议定期通报各成员单位所属报刊、网站执行违法广告公告制度的情况。
八、各地参照本制度建立本地区的违法广告公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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