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新出联字[2007] 1号
各市政府纠风办、教育局、新闻出版局: 教材是体现国家意识形态和传承民族文化的重要载体。中小学教材的编审、出版、选用、采购、征订和发行工作,事关社会稳定和人才培养,是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和推进素质教育的关键环节。多年来,我省的这项工作在全省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下和相关管理部门、有关出版发行单位的共同努力下,始终保持了平稳、有序的发展势头,较好地完成了“课前到书,人手一册”的政治任务,保障了全省教育事业的发展。但是近一时期,省内部分地区和部门受利益驱使,违规选用、采购、征订和发行中小学教学用书,严重扰乱了全省教材发行秩序,影响了学校教学质量,增加了学生课业负担和家长经济负担,损害了著作权人和出版单位的合法权益,同时腐蚀了教育队伍,助长了行业不正之风。为进一步加强全省中小学教材管理,坚决纠正行业不正之风,现就全省中小学教材选用、采购、征订和发行工作提出如下意见和要求:
一、严格遵守教育部和省教育厅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教材选用和采购行为。
1. 对普通中小学教材(非义务教育课程标准实验年级使用)的选用。由省教育厅根据教育部每年春秋两季印发的《全国普通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编制该年该季《辽宁省普通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各市教育行政部门在编制本市普通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时,必须在省教育厅印发的《目录》范围内选用教材,在《辽宁省普通中小学教辅、学前用书品种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中选用教学辅助材料,不得以任何名义和理由,选用并组织征订、发行《目录》和《通告》以外的教材、教学辅助材料。
2. 对义务教育课程标准实验教材的选用。由省教育厅转发教育部每年印发的《义务教育课程标准实验教学用书目录》(以下简称“《书目》”)。各市教育行政部门要在省教育厅的指导下,严格在教育部《书目》范围内选择本市义务教育课程标准实验教材,而不得以任何名义和理由,选用并组织征订、发行教育部《书目》以外的教材和《通告》以外的教学辅助材料。
3. 各市教育行政部门在选用本市每年每季的地方课程教材时,必须在省教育厅该年该季印发的《目录》所列书目中选用。对经省中小学教材编审委员会审定通过但未被省教育厅列入《目录》的地方课程教材,各市教育行政部门一律不得选用并组织征订、发行。
4. 全省各中小学校必须按照省教育厅和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印发的教学用书目录,及时通过当地正规教材发行渠道订购教材,不得自行组织订购《目录》和《通告》以外的教材、教学辅助材料,更不得以提前授课和假期补习为由,从非正规渠道组织订购教材甚至盗版教材,或者怂恿、唆使学生到非正规渠道购买教材。
5. 对由政府向我省农村中小学生免费提供教材的采购工作,应由省政府指定的部门按照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方法统一组织实施。未经批准,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不得自行组织实施免费教材政府采购工作。
二、坚持执行全省现行教材管理办法,切实加强中小学教材征订和发行管理。
1. 目前我省中小学教材的发行工作是由全省各级新华书店和辽宁华育书刊发行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育公司”)及该公司在省内各地设立的发行代办机构共同承担的。各级新华书店和华育公司及其代办机构要在各级新闻出版、教育部门的指导下,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提高服务水平,按时、按质、按量地完成所承担的中小学教材征订、发行任务,确保“课前到书,人手一册”。
2. 华育公司在省内各地设立的发行代办机构为非经营实体,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其职责是按照华育公司的发行范围和征订计划,代办、代理华育公司在当地的图书征订、发行业务。华育公司各代办机构不得以华育公司的名义,违规征订、发行华育公司发行范围和征订计划以外的图书。各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不得通过行政手段,擅自扩大华育公司各代办机构的发行范围。
3. 在我省尚未决定组织实施中小学教材发行招标投标工作之前,全省中小学教材发行工作仍按现行管理办法执行。除全省各级新华书店和华育公司及其发行代办机构以外的出版物发行单位,一律不得在我省境内从事中小学教材征订、发行业务。
三、坚决治理和纠正行业不正之风,依法严肃查处违规选用、采购、征订发行中小学教材的单位和个人。
1. 各市纠风、新闻出版、教育部门在接此通知后,要立即按照各自职责分工,组织自查自纠。对违规选用、征订、发行的中小学教学用书,应立即停止征订、发行,全额退还向学生收取的书款,收回已发到学生手中的图书;对擅自从非正规渠道组织订购教材的中小学校,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全部收回已发到学生手中的旧版或盗版教材,并尽快从正规渠道补订新版教材;对擅自改变征订、发行渠道的中小学教材、教学辅助材料,应尽快恢复其原渠道。
2. 全省各级纠风、新闻出版、教育部门要共同做好对上述违规行为的治理和纠察工作。对能够在自查自纠期间认真查找问题、主动说明情况、自觉纠正错误的违规单位及人员,可视情节予以从轻处理。对在自查自纠期间敷衍塞责、自查自纠过后拒不改正的违规单位及人员,一经发现,将按有关规定给予没收全部非法收入的行政处罚,并在全省通报。对严重违规违纪的国家公职人员,将按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并追究主管部门负责人的责任。对与学校教职员工内外勾结,大量销售旧版教材和盗版教材、教辅读物的不法书商,要坚决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3. 各市纠风、新闻出版、教育部门在组织开展上述工作中,如发现有关单位和个人存在商业贿赂行为,应积极配合相关部门搜集证据,查明情况,严肃处理。
请各市政府纠风办、新闻出版局、教育局于2007年1月31日前,将本地区、本部门组织开展自查自纠工作情况形成书面报告,分别报省政府纠风办、省新闻出版局、省教育厅。自查自纠工作结束后,省政府纠风办、省新闻出版局、省教育厅将有重点地对全省各市中小学教材选用、采购、征订和发行工作进行抽查。
辽宁省人民政府纠风办 辽 宁 省 新 闻 出 版 局
辽 宁 省 教 育 厅
二OO七年一月四日
主题词:文化 新闻出版 教材 管理 通知 抄报:国务院纠风办,新闻出版总署,教育部。 抄送:省纪委(省监察厅),省委宣传部,省政府办公厅。
辽宁省新闻出版局 2007年1月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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