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是建立健全主动公开和申请公开制度。一方面按照“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的要求,将所有应公开事项纳入制度规定范围内;另一方面要“开门立法”,广泛征求广大人民群众、社会各界、有关专家,特别是民政对象的需求和建议,使制度规定充分体现民意、民需。同时,对于不宜广泛公开的事项,又与公众自己利益相关,可以向民政部门申请公开使用的信息,明确申请公开的程序。 二是完善政务公开评议制度。将政务公开纳入社会评议政风、行风的范围,切实组织人民群众对政务公开的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全面,办事是否及时,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政策、制度,工作是否落实到位等情况进行评议。形成机关内部评议为主,社会各界广泛参与,有关部门指导有力的综合评议体系。 三是完善工作责任追究制度。进一步明确政务公开工作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责任,广泛接受监督。对工作不力、违反规定不履行职责的单位和个人,严肃批评,限期整改;对弄虚作假、侵犯群众民主权利、损害群众合法利益、造成严重后果的,严肃查处。 四要有科学完善的工作机制 为确保民政政务公开工作长效规范,不流于形式,不做表面文章,要进一步建立健全一整套行之有效、持之以恒的工作机制,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一是要有长效机制。机构建设是政务公开工作长效机制建设的重要内容,各级民政部门都要成立政务公开领导机构,确定办公人员,形成职位说明书,构成完善的办公系统,除做好常规工作外,还要针工作中暴露出来的弱点和不足,认真研究和解决规律性、倾向性的问题,从长计议,使政务公开成为一项常规性工作,不因领导和工作人员的改变而受到影响。 二是要有巩固提高机制。确立政务公开的阶段性目标,形成具体的工作计划和方案,定期总结政务公开的效果,通过调研,及时总结先进经验和不足,对于新经验、新成果要及时广泛推广,对于缺点和不足,进行整改和克服,使政务公开工作常抓常新,不断提高民政政务公开的水平和能力。 三是要有协调互动机制。在民政部门内部要形成班子统一领导、专门机构主抓、部门具体落实、群众广泛参与、社会综合监督评价的协调互动体系。同时,积极做好与“民心网”的互联、互通、互动,通过“民心网”平台公开各类政务信息,认真办好 “民心网”转办件。 四是要有档案管理机制。要建立民政政务公开工作的备案制度,对通过各种渠道公开的政务信息,及时备案,规范管理,做好政务公开信息的分类统计工作。 五是要有完备的保障机制。在政策调整中引入听证制度,组织有关人员组建相对独立的听证机构,设计公开的听证程序,用公开促进公正与公平。同时,加快电子政务建设,在互联网上设立互动平台,及时披露公众监督、举报、建议、投诉的处理结果和办理情况,公众向民政部门提出的所有申请材料在网络上公开和排序,方便公众及时获知有关服务信息和确信自己受到公平待遇。 五是要有公开的实效 取得实效,是政务公开的目标和目的,要切实取得成效,就必须抓住三点: 一要突出重点。主要指涉及民政工作的法律、法规、政策,结合民政部门“四清理、四公开”活动的开展,通过“96100”系统和辽宁民政信息网全面公开民政部门机构设置、部门职能、办事窗口、审批事项、办事依据、收费标准等事项。在公开行政依据时,不仅要公开具体的行政管理规定,也要公开抽象的行政管理规定,即除法律外各种行政规范性文件,包括可作为行政依据的各种会议纪要和批复等,不要在实施管理时,才将这些依据披露给管理对象,那样必然对公开效果差生影响,引起管理对象的不信任。如果行政依据涉及一定的行政裁量权,要将行政裁量的过程及结果公开,确保裁量公正、公平。 二要关注热点。要抓住业务工作中的重点内容,将群众普遍关注事项及时公开出去。目前主要是围绕民政部门落实省委、省政府十大民心工程所开展的相关业务工作进行公开,其中推动全省建立比较完善的农村低保制度是重中之重。通过互联网和“96100”系统,全面公开公布农村低保的申请审批程序、申请材料、低保标准及月人均救助额、家庭收入核实及核实的期限、低保金的领取及发放形式、享受分类救助的主要对象等有关政策规定和工作信息。并积极利用社会媒体,特别是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的形式,及时公布政策调整和业务的重要进展情况。 三要解决难点。要虚心吸收群众的意见,群众反映的事要及时得到解决,对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要广泛征求意见,实行听证制度,对技术性较强的,要组织专家进行论证。要切实深入基层,在全省民政系统内广泛推行“一线工作法”,即以解决问题为突破口,大力推行“领导在一线服务,党员在一线奉献,任务在一线落实,问题在一线解决,成绩在一线体现,形象在一线树立”,狠抓政务公开,积极为民办实事、做好事、解难事,使政务公开从台后走到台前,从事后公开变成事前事中公开,让百姓从一线获得信息资源。
一、省民政厅主要职责 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民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辽政办发[2006]56号)规定,省民政厅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拟定全省社团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的政策和规章并监督实施;负责全省性社团、跨市社团和省级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查处社团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取缔非法社团组织及民办非企业单位;负责全省基金会的审批和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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