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 (二)拟定拥军优属、优待抚恤的政策、规章并监督实施;组织、指导全省拥军优属活动,负责革命烈士、因公伤亡人员褒扬的审核、报批和抚恤工作;负责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的保护管理工作。 (三)拟定退伍退休军人接收安置政策、规章;负责退伍义务兵、转业士官、复员干部、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和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接收安置工作。 (四)拟定救灾工作和社会救济的政策、措施并监督实施;组织、协调全省救灾工作;组织协调灾民安置和救灾捐赠,管理全省性福利募捐义演。 (五)拟定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政策、规章;负责建立和实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工作。 (六)指导村民委员会的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指导城市社区居委会建设,推动基层民主自治建设。 (七)负责婚姻登记工作,负责办理辽宁省中国公民同外国人、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华侨婚姻登记。 (八)负责行政区划工作,负责乡(镇)以上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更名和界线变更及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报批工作。负责省内重要自然、地理实体名称的命名、更名的审核报批;规范全省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承办市际边界争议的调查和调处。 (九)负责老年人、孤儿、五保户等特殊困难群体权益保护的行政管理工作;指导残疾人权益保障工作,拟定有关方针、政策、规章;负责省属及跨市性社会福利机构以及涉外、涉港澳台投资共办社会福利机构审批;负责全省社会福利企业性质审核认定、建立假肢和矫形器生产装配企业的资格审查。 (十)负责全省殡葬管理工作,负责全省经营性公墓审批。 (十一)负责儿童收养登记管理,负责省内跨国儿童收养登记。 (十二)负责流浪儿童救助保护和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 二、内设机构主要职能 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民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辽政办发[2000]56号)、辽宁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处机构编制的批复》(辽编发[2000]21号),省民政厅设11个职能处室,主要职责分别是: (一)办公室:协助厅领导协调、处理政务工作和机关日常工作;承办厅重要会议的组织服务工作;负责草拟综合性文件、材料;负责民政系统先进单位的表彰工作;组织草拟民政工作的行政法规和办法,负责督查督办工作;负责厅机关公文运转、机要保密、档案管理、信访接待和办公自动化工作;负责机关行政事务管理工作。 (二)民间组织管理局:拟定全省社团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的政策和规章,并监督实施;负责全省性社团、跨市社团和省级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负责全省基金会的审批和监督工作;研究提出省管社团会费标准、民办非企业单位收费和财务管理办法;查处社团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取缔非法社团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指导和监督各市民间组织的登记管理工作。 (三)优抚处:拟定拥军优属、优待抚恤的政策、规章并监督实施;组织协调并指导拥军优属活动;实施国家制定的各类优抚对象的优待、抚恤、补助标准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亡抚恤标准;负责革命烈士、因公伤亡人员褒扬的审核报批和抚恤工作;负责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的管理工作;负责接收牺牲病故军官随军家属易地安置工作;承担省“双拥”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四)退伍退休军人安置办公室:拟定退伍退休军人等安置政策、规章;负责退伍义务兵、转业士兵、复员干部、移交地方政府管理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和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工作;负责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的管理和军供站的设置管理工作;指导军地两用人才的培训工作。 (五)救灾救济处:拟定救灾工作和社会救济的政策、措施并监督实施;组织协调救灾工作;组织核查、上报灾情;管理、分配省救灾款物并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组织协调灾民安置和救灾捐赠;指导灾区进行生产自救;负责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组织和指导扶贫济困等社会互助活动,管理全省性福利募捐义演;承担省国际减灾十年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六)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处:拟定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划,起草相关的政策法规并组织实施;指导各市合理规范保障标准,及时提出调整意见;指导监督各市做好保障对象的确定及保障资金的管理和发放。 (七)基层政权与社区建设处:拟定基层政权建设、城乡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社区建设的政策、规章并指导实施;指导村(居)民委员会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推动村(居)民自治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社区服务管理工作,推动社区建设;指导城乡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有关人员的培训和表彰工作;负责婚姻服务机构的管理和婚姻登记;倡导婚姻习俗改革。 (八)区划地名处:拟定行政区划、地名管理工作的政策、规章并监督实施;提出行政区划总体方案和改革建议;负责乡(镇)以上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调整、更名和界限变更及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报批工作;承办乡(镇)以上行政区划名称、重要自然地理实体的地名命名、更名及边境地名审核报批;规范全省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负责全省标准地名、行政区域界线资料的编辑和审核;组织指导全省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负责市际边界争议的调查和调处 (九)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处:拟定保障老年人、残疾人、孤儿等社会福利救助政策和办法,并指导实施;拟定全省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和各类福利机构标准及管理办法,拟定政府对福利单位的资助办法;研究提出社会福利企业认定标准和扶持保护政策;综合管理、监督全省福利彩票的发行工作;负责省本级社会福利资金资助项目审核工作;拟定殡葬工作的政策、法规,推行殡葬改革;拟定收养工作的政策、法规,指导收养和流浪儿童救助保护工作和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承办跨国儿童收养登记工作;指导孤儿助医助学工作。
本文共分 [1] [2] [3] [4] [5] [6] [7] [8] [9] 页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