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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辽宁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35号)和省委、省政府决定,组建辽宁省国土资源厅,正厅级建制。辽宁省国土资源厅是主管全省土地资源、矿产资源(含海洋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的规划、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的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划入的职能 1、原省土地局承担的行政管理职能。 2、原省地矿厅承担的行政管理职能。 3、原省计委制定国土规划和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有关的职能。 4、原省冶金厅、煤炭局、石化厅等部门行使的矿产资源行政管理职能。 5、原省国有资产管理局承担的国有资产实行资产化管理的有关职能。 6、海洋矿产资源的行政管理职能。 (二)转变的职能 1、不再承担地热、矿泉水勘查报告的审批职能。 2、不再承担经销矿产品许可证的审批职能。 3、不再承担矿产资源补偿费纳费登记的审批职能。 4、将临时用地的审批职能交给市级人民政府。 5、全省基础性、公益性、战略性地质和矿产勘查任务,交给直属地质勘查事业单位承担。 6、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海洋矿产资源基础信息和资源利用情况、变化趋势的动态数据收集、技术处理及预测分析等职能,交给事业单位承担。 7、实行政企分开,国土资源厅不从事土地、矿产资源的经营活动,不再管理企业及企业生产经营开发活动。 (三)强化的职能 省国土资源厅要在保护生态环境的前提下,加强自然资源的保护与管理,尤其要加强耕地保护和土地管理,保障全省人民生活和现代化建设当前和长远发展的需要。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实施有关法律、法规,研究拟定并贯彻实施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海洋矿产资源政策;依照规定负责有关行政复议;制定全省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海洋矿产资源管理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和办法。 (二)组织编制和实施全省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地质调查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参与报省政府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的审核;指导审核各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矿产资源、海洋矿产资源的调查评价,编制矿产资源、海洋矿产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规划、地质勘查规划、地质灾害防治和地质遗迹保护规划。 (三)监督检查全省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行政执法和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海洋矿产资源规划执行情况;依法保护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海洋矿产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调处重大权属纠纷,查处重大违法案件。 (四)拟定并实施全省耕地特殊保护和鼓励耕地开发政策,实施农地用途管制,组织基本农田保护,指导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开发耕地的监督工作,确保耕地面积只能增加,不能减少。 (五)管理全省城乡地籍地政工作,贯彻地籍管理办法,组织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负责土地确权、城乡地籍、土地定级和登记等工作。 (六)按规定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让、交易和政府收购管理办法;实施乡(镇)村用地管理办法;指导对农村集体非农土地使用权的流转管理。 (七)实施基准地价、编定地价评测;审定评估机构从事土地评估的资格;确认土地使用权价格;承担保省政府审批的各类用地的审查、报批工作。 (八)依法管理全省矿产资源探矿权、采矿权的审批登记发证和转让审批登记;在授权范围内,依法审批对外合作勘查、开采区块;承担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工作,管理地质资料汇交;依法实施全省地质勘查行业管理,审查确定地质勘查单位的资格,管理地勘成果;按规定管理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和使用;审定评估机构从事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的资格,确认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结果;负责全省地质调查综合统一管理工作。 (九)组织监测、防治地质灾害和保护地质遗迹;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监测、监督防止地下水的过量开采与污染,保护地质环境;认定具有重要价值的古生物化石产地、标准地质剖面等地质遗迹保护区。 (十)安排并监督检查省财政拨给的地勘费和其他资金。 (十一)组织开展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海洋矿产资源的对外合作与交流。 (十二)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根据规定,管理辽宁省测绘局。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国土资源厅设17个职能处室(含机关党委、纪检监察室,纪检监察室与纪检组合署办公): (一)办公室 组织协调机关日常工作,负责有关文件的起草、重要会议的组织、文秘、综合、档案、保密、保卫、财务及资产管理等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 研究起草全省有关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海洋矿产资源政策法规草案;组织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组织协调厅内有关立法工作;办理有关行政复议事宜;指导、检查全省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海洋矿产资源政策、法规的贯彻执行情况;调研和起草综合性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海洋矿产资源政策。 (三)综合规划处 组织研究全省和重点地区国土综合开发政治的政策措施;起草编制全省性及区域性的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和海洋矿产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规划、地质环境规划;编制全省地质调查规划;实施土地供应政策;指导和审核全省基本农田保护规划、土地复垦规划、土地整理规划、未利用土地开发规划等专项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参与报省政府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的审核工作。 (四)财务处 组织拟定全省土地、矿产行业财务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对直属单位的财务和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承担省财政拨给的地勘费和其他资金的财务管理工作;对本行业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财务监督管理;对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五)耕地保护处 拟定征地和农地转用管理办法;承办征地和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审查、汇总、报批工作;实施征地制度改革和农地用途管制。 (六)地籍管理处 实施地籍管理办法和有关调查、监测、统计的技术规范、标准;组织全省土地资源现状调查、动态监测、地籍权属调查、变更调查及统计;实施土地权属纠纷调处规则和管理办法;调处重大或跨市土地权属纠纷。 (七)土地利用管理处 指导实施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让、交易和政府收购管理办法;拟定全省乡(镇)村土地使用管理办法;指导农村集体非农土地使用权流转管理;指导基准地价、标定地价测评;指导审核评估机构从事土地评估资格、确认土地使用权价格。 (八)土地开发整理处 拟定农地保护和土地整治政策、拟订全省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规定;组织对有关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检查验收;组织实施土地开发整理复垦;组织基本农田保护。 (九)矿产开发管理处 依法承办探矿权、采矿权申请及其转让申请的受理、审查、登记发证、变更、延续(保留)、注销等日常工作;负责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的有关管理工作;组织矿产资源开采资质管理;负责审核确定应收缴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调处重大探矿权、采矿权权属争议、纠纷;组织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的监督管理。 (十)矿产资源储量处(省矿产储量委员会办公室) 组织实施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办法、标准、规程、规范;负责全省矿业权评估工作的监督管理;负责全省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和地质资料汇交、保管、利用的监督管理;承担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工作;组织开展矿产资源供需形势分析,拟订矿产资源政策。 (十一)地质环境处 组织制定地质遗迹等地质资源和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编制地质灾害防治和地质遗迹保护规划并监督检查实施情况;组织协调重大地质灾害防治;指导地质灾害和地下水动态监测、调查评价,负责发布全省地质灾害预报;对地热、矿泉水勘查、鉴定、评价及开发利用实施监督管理;认定具有重要价值的古生物化石产地、标准地质剖面等地质遗迹保护区。 (十二)地质勘查处 执行地质勘查工作标准、规程、规范;组织对矿产资源、海洋矿产资源进行调查评价,监督检查地质勘查规划的执行情况;编制年度地质勘查计划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实施地质勘查行业管理,负责地质勘查单位资质管理;全面掌握全省地质矿产勘查情况,组织编制地质矿产勘查规划、计划;负责石油、天然气、煤层气勘查、开采活动的监督管理。 (十三)执法监察局 对执法和遵守国家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海洋矿产资源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拟定全省土地、矿产执法监督和土地、矿产违法案件查处规定;组织开展对土地规划、农地转用、土地征用、土地资产处置、土地使用权交易和地质勘查、储量审批、矿产开发、地质环境、矿业权转让、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使用等行为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重大土地、矿产违法案件。负责国土资源来信来访工作。 (十四)人事教育处(科技外事处) 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和教育培训工作。编制全省国土资源科技与外事工作规划,对重大科技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推广科技成果;承办厅机关及直属单位对外合作与交流事务。 (十五)老干部处 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管理工作。 (十六)机关党委 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十七)纪检监察室 负责纪检和行政监察工作。 四、其他事项 (一)省国土资源厅对市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实行业务领导。 (二)关于矿泉水、地热水的职责分工问题。开采已探明的矿泉水、地热水由水利部门办理取水许可证,确定开采限量。对其中开采矿泉水、地热水,用于商业经营的企事业单位,凭取水许可证向国土资源部门登记,办理相应的采矿许可证,并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开采限量开采。 五、主要直属单位职责 (一)省国土资源调查规划局 负责全省土地资源和基础性、公益性地质的调查评价及相关监测工作;负责土地资源、矿产资源规划的编制、修编等技术性工作;负责国土资源科技创新、技术交流和新技术推广应用工作;承担城乡地籍调查、土地开发整理规划设计和征地勘测定界图的测绘、审核等工作。 (二)省化石资源保护管理局 负责化石资源的保护、开发和利用;组织开展化石资源的鉴定和科学研究;组织开展化石资源的市场开发和管理。 (三)省征地事务局 负责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具体事务性、技术性工作;负责国家建设用地所需图件的测绘工作;负责征地包干项目的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的管理和使用;负责提供与征地有关的法律、法规及政策的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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