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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务公开——教育收费专题  08.06.02
· 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程序  08.04.17
· 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条件  08.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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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海洋渔业厅“四清理四公开”主要内容公示


    1、建立并坚持了重要审批事项的会审与公示制度。完善了海域使用管理工作制度。2006年,制发了《关于报省政府审批项目用海申请、初审、审查、审核暂行办法》,下发了《关于加强海域使用审批会签工作的通知》。形成了厅海域处初核、相关处室会签、分管厅领导立会协调、厅务会集体审核、媒体公示、报省政府审批的程序和制度,得到了国家海洋局领导的充分肯定。
    2、建立并坚持了重要审批事项的行政许可听证制度。为确保行政审批公正、公开、公平,先后出台了《辽宁省海洋与渔业厅行政许可听证办法》、《辽宁省海洋与渔业厅行政复议暂行规定》。今年以来,重点对填海项目开展了海洋环境影响行政听证,对海洋环境评价的立项情况、环境影响、“三同时措施”、利害关系人利益等重大问题举行行政听证。在《大连日报》、《丹东日报》、《营口日报》、《盘锦日报》、《葫芦岛日报》刊登听证公告14篇,举行听证会25次,参加行政听证会800余人,填海工程海洋环境影响公开听证项目35个。为提高听证质量,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和建议,邀请涉海有关部门及街道、社区有关人员及群众代表参加听证会,及时妥善化解了一些矛盾。我厅的听证工作被《中国海洋报》加以报道并编发了评语。
    3、建立并坚持了行政处罚会审制度。根据《海洋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分管厅领导组织省海监总队、厅海域处、海洋环保处、政策法规与规划处等相关处室一同对重大海洋违法案件就违法事实认定是否清楚,处罚依据法律法规是否准确,处罚意见是否合理进行集体会审。今年先后对10宗海洋违法行政处罚案卷进行了会审。
    4、建立并坚持了政务督查制度。为提高工作效率,增强工作时效性,制发了《辽宁海洋与渔业厅政务督查办法》,重点对行政审核、审批、许可事项,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办理情况等进行督查,在制度上约束行政行为,强化监督检查,提高了机关工作效能。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要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党务公开、政务公开工作会议精神,主动适应新形势和政府工作的新要求,积极探索政务公开工作的新途径,继续加大政务公开工作力度,进一步强化公开意识、服务意识、责任意识和法律意识,进一步扩大公开内容和范围,进一步完善公开制度和渠道,进一步增强公开实效,认认真真、扎扎实实做好政务公开工作,进一步提高依法执政能力和水平,努力建设勤政务实、廉洁高效的服务型政府机关,为促进渔民增收,促进全省海洋与渔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做出新贡献。
辽宁省海洋与渔业厅主要职责及内设机构

 辽宁省海洋与渔业厅职责介绍


    辽宁省海洋与渔业厅是主管海洋与渔业工作的省政府组成部门。其主要职能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海洋与渔业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定全省海洋与渔业法规、规章并监督实施。
(二)拟定全省海洋与渔业经济发展规划,组织拟定全省海洋功能区划,并监督执行全省海洋与渔业资源的管理、保护和开发规划。组织海洋资源的调查评价,管理全省海洋与渔业基础数据,承担海洋与渔业经济发展的统计工作。
(三)依法保护海洋资源与渔业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依照规定负责有关行政复议,承办处理重大权益纠纷,查处重大违法案件。
(四)监督管理全省海域和海岸带的使用,颁发海域使用证,按规定实施海域和海洋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承担组织海域勘界。参与审批海洋、海岛、海岸带和内陆渔业水域重大工程项目。
(五)贯彻污染物排海标准和总量控制制度,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监督陆源污染物排入海洋,主管防止海洋石油勘探开发、海洋倾废、海洋工程、内陆渔业作业造成污染损害的环境保护。管理海洋环境与内陆渔业环境的调查、监督、监视和评价,负责渔业环境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监督海洋生物多样性和海洋生态环境及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监督管理海洋与内陆渔业水域自然保护区和特别保护区,审核、核准新建、改建、扩建海岸工程和海洋工程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
(六)按有关规定监督管理涉外海洋科学调查研究活动,依法监督涉外海洋设施建造、海底工程和其他开发活动,维护国家海洋权益。
  (七)管理全省海监队伍,依法对省辖海域实施巡航监视和监督管理,查处违法违规活动。
  (八)研究拟定全省渔业行政执法的监督措施,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渔业资源,实施捕捞许可制度,具体管理全省渔业无线电工作,查处渔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对全省渔港、渔业水域和渔船实施安全监管。负责对渔业职务船员资格认定和发证,查处渔船事故。依法实施渔船检验和渔船用产品检验,按规定行使渔船检验和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权,处理涉外渔事纠纷。
  (九)指导全省水产品养殖、捕捞、加工流通和远洋渔业开发工作,指导渔业产业结构调整和资源配置,指导渔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和渔村集体经济组织、合作经济组织建设。审批并核发水产养殖使用证和水产种苗生产许可证,依法组织实施水生动物防疫检疫工作,依法对渔药使用情况监督检查,负责全省渔业养殖病害防治网络建设和管理,组织指导渔船、渔机技术改造。
(十)组织全省海洋与渔业的基础调查和综合调查,指导海洋与渔业重大科技项目的攻关和高新技术研究,拟定行业技术标准,按规定管理海洋与渔业标准、计量工作。
(十一)提供发布海洋灾害预报警报和海洋环境年度预报,负责海洋信息系统建设,组织海上渔业抢险救助。
(十二)组织履行有关的国际海洋公约、条约,组织对外合作与交流工作。
(十三)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单位地址: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太原北街2号
邮政编码:110001
公开电话:024-23448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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