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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辽宁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35号)和省委、省政府决定,设置辽宁省环境保护局,正厅级建制。辽宁省环境保护局是主管环境保护工作的省政府直属机构。 一、职能调整 (一)划出的职能 1.将拟定环境保护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的职能,交给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省环保局参与有关工作。 2.将环境保护地方标准的审批职能,交给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划入的职能 原省政府环境保护委员会的职能。 (三)增加的职能 1.机动车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能。 2.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管理职能。 3.核安全监督管理职能。 4.农村环境保护职能。 (四)转变的职能 1.不再承担省级环保产品检测机构认定的审批职能。 2.将非省管企业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的审批职能交给各市政府。 3.将自然资源核算工作、环境保护科技成果登记和项目推广、环境标志认证以及其他有关的资质认证技术性工作、环境保护产品认定技术检验、环境信息监测技术性和事务性等工作,交给事业单位承担。 二、主要工作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关于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定实施全省环境保护政策、规章并监督检查;受省政府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参与制定与环境保护相关的经济、技术、资源配置和产业开发等政策。 (二)拟定全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编制实施重点区域、重点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生态保护规划;审核城市总体规划中的环境保护内容;组织编制省环境功能区划;参与编制省可持续发展规划。 (三)负责全省大气、水体、土壤、噪声、固体废物、有毒化学品以及机动车等污染防治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海洋环境保护工作,监督管理海岸工程、陆源污染、拆船等海洋环境污染防治工作。 (四)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监督检查各种类型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的环境保护工作;监督检查生物多样性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工作;负责向省政府提出新建的省级自然保护区审批建议;负责代省政府拟定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申报书》及相关工作;监督管理省级自然保护区。 (五)指导和协调解决全省各地、各部门以及跨市、跨流域的重大环境问题;查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协调市际环境污染纠纷;组织和协调省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负责环境监理和环境保护行政稽查;组织开展全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 (六)组织实施国家颁布的各类环境质量和污染物排放标准;拟定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按规定程序发布并监督实施;组织编报省环境质量报告书,发布省环境状况公报;定期发布重点城市和流域环境质量状况。 (七)组织实施国家制定的各项环境管理制度;按规定审查开发建设活动环境影响报告书;指导城乡环境综合整治;管理生物技术环境安全;负责农村环境保护;指导全省生态示范区建设和生态农业建设。 (八)组织实施环境保护科技攻关和技术示范工程;管理全省环境管理体系和环境标志认证;实施环境保护资质认可制度;指导和推动环境保护产业发展。 (九)负责环境监测、统计、信息工作;实施国家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建设和管理省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组织对全省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指导和协调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和新闻出版工作;推动公众和非政府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十)开展环境保护对外合作交流;协调与履约有关的利用外资项目;受省政府委托处理涉外环境保护事务。 (十一)负责核安全、辐射环境、放射性废物的管理;参与核事故、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工作;对核设施安全和电磁辐射、核技术应用、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工作实行统一监督管理;负责对核材料的管制和核承压设备实施安全监督。 (十二)指导全省环境保护系统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队伍建设;协助做好市级环境保护部门领导班子管理工作。 (十三)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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