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三、内设机构主要职责 省环境保护局设10个职能处室(含机关党委、纪检监察室,纪检监察室与纪检组合属办公): (一)办公室(人事处) 协助局领导协调和处理政务工作和机关日常工作;负责机关文秘、档案、保密、信访等工作;负责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市际环境污染纠纷情况通报、联络工作;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工作;指导全省环境保护系统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队伍建设;承担市级环境保护部门领导班子的协管工作。 (二)规划与财务处 拟定全省环境保护规划;审核城市总体规划中的环境保护内容;拟定并组织实施全省各类环境纳污能力及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和绿色工程规划;管理有关环境保护资金;负责全省环境监测网站规划建设;负责排污收费的财务管理;负责环境保护统计、环境信息管理,编制并发布全省环境状况公报;参与编制省可持续发展规划。 (三)政策法规处(宣传教育处) 拟定全省环境保护政策、法规;负责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承担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和重大经济开发计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组织开展对全省各地区、各部门贯彻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执法检查;负责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培训和新闻报道工作;推动公众和非政府组织参与环境保护;承办环境保护社会表彰和国际环境奖推选上报工作。 (四)科技标准处 组织协调环境保护科学研究和技术引进;组织实施省环保重大科技攻关和技术示范工程;负责省环保重大科技成果的管理和推广;拟定地方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和地方环境保护行业标准;管理全省环境保护标准体系及环境标志认证工作,管理环保产品认定工作;实施环境保护资质认可制度;参与指导环境保护产业发展。 (五)污染控制处 拟定和组织实施全省大气、水体、土壤、噪声、固体废物、有毒化学品以及机动车等污染防治的法规和规章;组织实施排污申报登记、排污许可证、污染源限期治理和达标排放、危险废物经营许可、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登记、行政代执行等环境管理制度;组织编制环境功能区划;拟定全省重点流域、重点区域污染防治规划,并监督实施;指导全省清洁生产和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承办可用作原料的废物进出口许可工作;负责核安全、辐射环境、放射性废物的管理工作。 (六)自然生态保护处 拟定并监督实施全省自然生态保护法规和规章;拟定实施生物多样性保护计划;组织编制全省自然保护区规划;提出新建的省级自然保护区审批建议,承办申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具体工作;监督管理省级自然保护区;监督自然资源开发活动中的环境保护;指导和监督矿区复垦、生态破坏恢复整治、湿地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工作;统一协调监督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及其环境保护工作;监督管理海岸工程、陆源污染、拆船等海洋污染防治工作;管理生物技术环境安全;负责农村环境保护;指导全省生态示范区建设和生态农业建设。 (七)监督管理处 组织实施开发建设活动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排污收费等各项环境管理制度和法律、法规;管理环境监督和环境监测网;指导和协调解决全省各地区、各部门以及跨地区、跨流域的重大环境问题;查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环境监理和环境保护行政稽查;组织开展全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 (八)国际合作处 负责全省环境保护国际合作与交流的管理工作;协调管理环境保护外资引进和对外技术合作项目;负责全省环保系统外事工作;承办涉外环境保护事务。 (九)机关党委 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十)纪检监察室 负责纪检和行政监察工作。 四、主要直属单位职责 (一)省环境科学研究院 从事国家及省环境标准和环境政策、环境污染防治规划、工业危险废物处置技术、污水处理工程技术、环境可持续发展战略及环境遥感等方面的重点科研和环境影响评价、环境工程设计施工及环保实用技术开发和推广应用。为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和技术支持,为企业提供咨询服务。 (二)省环境监测中心站(省环保技术推广服务中心) 从事环境空气、饮用水源地、河流、水库、海域、环境噪声等环境要素的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监测,及时向政府报告和向公众公告环境质量状况。在发生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中,开展应急监测,提出污染处理方案,保证环境污染事故中,开展应急监测,提出污染处理方案,保证环境安全和公众安全。 (三)省环境监察局 负责省以上(含省级)限期治理项目、排污许可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及污染设施运转情况的检查与监督;参与污染纠纷的调查取证和严重环境污染事件及重大环境违法案件的调查处理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检查企业环保产品合格证、准销证、排污申报核定执行情况;对省内污染源排放情况和生态及海域污染破坏事件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并参与处理;培训省内环境监理人员,交流工作情况与经验;检查、指导省内排污费征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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