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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机构:省环保局监督管理处 联系电话:86625085)
审批要件 1.建设单位申请文件1份; 2.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一式2份(环境影响较大的项目附环境影响评价大纲及其评估意见)及电子文件光盘1份; 3.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评估意见(编制报告书或报告表的项目)1份; 4.投资主管部门的项目建议书批准文件(实行审批制的项目)或备案确认文件(实行备案制的项目)或具有相应审批权限投资管理部门的下一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的初审意见(实行核准制的项目)1份; 5.涉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文物保护单位等法律法规有限制性规定的建设项目,需报送相关主管部门的意见;有行业主管部门的需报送主管部门预审意见;涉及水土保持的报送水土保持方案的批准文件; 6.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审批程序 窗口收件——处室审查——局建设项目审查委员会审议——办理批件——窗口发件 审批时限 收到合格的报告书、报告表、登记表分别在60个工作日、30个工作日、1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个别重大环境敏感项目时限可适当延长)。
审批要件 1.重新审核申请书1份; 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一式2份; 3.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1份; 4.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审批程序 窗口收件——处室审查——局建设项目审查委员会审议——办理批件——窗口发件 审批时限 10个工作日
审批要件 1.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申请文件1份; 2.建设项目试生产申请及批准文件各1份; 3.施工期环境监理总结报告(需开展施工期环境监理的项目); 4.经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及其批复文件; 5.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作报告; 6.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调查报告(表); 7.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国家规范格式); 8.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审批程序 窗口收件——处室审查——局建设项目审查委员会审议——办理批件——窗口发件 审批时限 30个工作日(个别重大环境敏感项目时限可适当延长)。
(负责机构:省核安全局 联系人:常艳峰 联系电话:86625093)
审批要件 1.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表 2.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原件及其复印件,审验后留存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审验后留存复印件 5. 满足《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至第十六条相应规定的证明材料 6. 申请单位所在地总体规划图 7. 申请单位所在地交通地理位置图 8. 申请单位现势地形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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