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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机构:公平交易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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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
岗位 |
执法
内容 |
执法
类别 |
执法范围和执法权限 |
执法依据 |
执法程序和
时限 |
执法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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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办案 |
反垄断
反不正当竞争
打击流通领域走私贩私
规范直销
禁止传销
其他违法违章行为 |
行政处罚
行政强制 |
在辽宁省辖区内发生的重大、复杂的不正当竞争案件、贩私案件、投机倒把案件、直销违法案件、传销案件,其他违法违章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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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走私贩私行为处罚的暂行规定》、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
《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
《直销管理条例》
《禁止传销条例》 |
一般程序案件:立案;调查取证;定案;结案;执行。
先行登记保存,在七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查处传销案件时,工商部门实施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案情复杂,经县级以上工商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日。
行政处罚有倍数规定的,从轻处罚低于中间倍数,一般情况下可按最小倍数处罚。从重处罚不得低于中间倍数。处罚幅度为一到三倍的,从重处罚不得低于二倍;处罚幅度为二倍到五倍的,从重处罚不得低于四倍。一般情况下,无从轻、从重处罚情节的,可以按照中间倍数予以处罚。
行政处罚内容有具体金额规定的,从轻处罚应当低于中间平均值,一般情况下可按最低处罚金额处罚;如果没有规定最低处罚金额的,从轻处罚一般不得低于最高处罚金额的10%。从重处罚不得低于最高处罚金额与最低处罚金额的中间平均值。一般情况下,无从轻、从重处罚情节的,可按中间平均值予以处罚。
同时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从轻情节,并且不具有从重情节或法定严重情节的,可按最低处罚幅度予以处罚。同时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从重情节,并且不具有从轻或减轻情节的,可按最高处罚幅度予以处罚。同时具有一个或多个减轻、从轻、从重情节的,应当综合考虑,根据其主要情节作出具体处罚规定。
从轻和从重处罚不超出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幅度。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处罚种类可以单处或并处的,可以选择适用。对规定应当并处的,不得选择适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没收非法所得,再作其他处罚的,不得选择适用。
案件调查终结后,由办案人员提出拟实施处罚的种类和幅度,所有减轻、从轻、从重的情节,都必须有证据材料说明。办案部门负责人、案件核审人员及核审部门负责人应当严格对照对应的裁量权提出处罚建设;
办案部门拟降低或提高行政处罚裁量权幅度的,应当报请分管局领导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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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31、32条;
《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第14条;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第28条
《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第29条;
《禁止传销条例》第29条;
《辽宁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第9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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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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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
岗位 |
执法
内容 |
执法
类别 |
执法范围和执法权限 |
执法依据 |
执法程序和
时限 |
执法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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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办案 |
维护消费者权益
查处制售假冒产品行为
查处产品质量违法行为 |
行政处罚
行政强制 |
辽宁省辖区内发生的重大、复杂的制售假冒伪劣商品案件和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案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辽宁省消费者权益保护规定》
《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
《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第三条一款六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辽宁省商品质量监督条例》 |
一般程序案件:立案;调查取证;定案;结案;执行。
先行登记保存,在七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有关自由裁量权的规定同于公平交易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68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3条;
《辽宁省商品质量监督条例》第48条
《辽宁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第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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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机构:市场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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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
岗位 |
执法
内容 |
执法
类别 |
执法范围和执法权限 |
执法依据 |
执法程序和
时限 |
执法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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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办案 |
消费品市场、 生产资料、生产要素市场、运输市场、旅游市场、商品展销会、租赁柜台及经纪人经营活动进行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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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行政强制 |
对全省范围内消费品市场、生产资料、生产要素市场、运输市场、旅游市场、粮食市场以及租赁柜台、商品展销会经营活动进行监管。 |
《种子法》
《城乡集市贸易管理办法》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汽车交易市场管理暂行规定》
《商品展销会管理办法》
《经纪人管理办法》
《租赁柜台经营活动管理办法》
《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
《辽宁省城乡集贸市场管理条例》
《辽宁省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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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程序案件:立案;调查取证;定案;结案;执行。
先行登记保存,在七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有关自由裁量权的规定同于公平交易处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51条;
《辽宁省城乡集贸市场管理条例》第36条;
《辽宁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第9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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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销会登记 |
商品展销会登记 |
行政许可 |
对省属企业、事业单位、社团法人开办的展销会进行登记 |
《商品展销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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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审查、登记、发证
接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准予登记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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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第9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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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机构:合同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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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
岗位 |
执法
内容 |
执法
类别 |
执法范围和执法权限 |
执法依据 |
执法程序和
时限 |
执法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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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办案 |
监督处理利用合同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监督检查合同示范文本制度,监管拍卖行为,管理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 |
行政处罚
行政强制 |
对全省范围内发生的重大、复杂合同违法案件,违反合同示范文本制度、违反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的行为,及省属企业在招标投标、政府采购、拍卖等活动中订立或者履行合同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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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
《拍卖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辽宁省合同监督条例》
《经济合同示范文本管理办法》
《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管理办法》 |
申请、审查、登记、发证
先行登记保存,在七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有关自由裁量权的规定同于公平交易处 |
《辽宁省合同监督条例》第19条;
《辽宁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第9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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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机构:注册管理指导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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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
岗位 |
执法
内容 |
执法
类别 |
执法范围和执法权限 |
执法依据 |
执法程序和
时限 |
执法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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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主体登记注册 |
冠“辽宁”行政区划公司名称核准;
私营煤矿登记注册 |
行政许可 |
对全省由地方登记注册冠“辽宁”行政区划的公司名称的预先核准;
全省私营煤矿登记注册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
《辽宁省乡镇集体和个体采矿管理办法》
《辽宁省乡镇煤矿管理暂行办法》
《辽宁省小煤矿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
名称预先核准:申请、核准或驳回
直接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当场对申请预先核准企业名称作出核准或者驳回的决定。予以核准的,发给《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予以驳回的,发给《企业名称驳回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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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09条、210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81条、第82条;
《辽宁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第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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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机构:外资企业注册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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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
岗位 |
执法
内容 |
执法
类别 |
执法范围和执法权限 |
执法依据 |
执法程序和
时限 |
执法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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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注册 |
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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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行政收费 |
对省直外资企业、外国(地区)企业在我省设立的代表机构及国家工商总局授权委托的外资企业的设立、变更、注销
依法收取设立登记费、变更登记费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及实施细则;
《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登记管理办法》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管理办法》
《外商投资企业授权登记管理办法》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
《直销管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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