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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卫生厅“四清理四公开”主要内容公示


 辽宁省卫生厅及内设机构主要职责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确定的卫生工作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
(二)研究制定并实施全省卫生事业发展规划;统筹规划与协调全省卫生资源配置;组织实施社区卫生服务标准。
(三)研究制定农村卫生、妇幼卫生工作规划和政策;指导初级卫生保健和母婴保健专项技术的实施。
(四)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指导全民健康教育;制定对人群健康危害严重疾病的防治规划;组织对重大疾病的综合防治。
(五)研究指导医疗机构改革;组织实施医务人员执业标准、医疗质量标准和服务规范;管理医务人员资格认证和医疗卫生机构从业许可证工作。
(六)依法监督管理血站、单采血浆站的采供血及临床用血质量。
(七)研究制定全省重点医学科学研究和学科发展规划;指导医学科技成果的普及和应用工作。
(八)监督管理传染病防治和食品、化妆品、消毒产品、职业、环境、放射、学校卫生工作;监督管理医疗机构和采供血机构及其执业人员的职业活动。
(九)研究制定全省卫生人才发展规划和卫生人员职业道德规范;组织实施卫生技术人员资格认定标准。
(十)组织落实医学卫生方面的政府与民间的多边、双边合作交流与卫生援外工作。
(十一)研究拟定中医、中医中药结合、中西医结合以及民族医疗医药的发展规划,贯彻中西医并重的方针,推进中医药的继承创新,促进中医药现代化。
(十二)监督实施中医医疗、保健、中药、护理等有关人员的技术职称评定标准和医疗、保健、护理等人员执业资格标准;指导中医医疗、科研、教学机构的改革;对中医医疗、预防保健、康复、护理及临床用药等进行监督和指导,研究和指导民族医疗医药工作;指导中医药教育和科学研究。
 (十三)组织调度全省卫生技术力量,对重大突发疫情、病情实施紧急处置,防止和控制疫情、疾病的发生、蔓延。
(十四)负责省确定的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省直机关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医疗经费管理工作。
(十五)承担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十六)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主要职责
(一)办公室(外事处)
协调厅机关政务、事务;负责机关文秘、信访、保密、档案工作,协调机关后勤管理工作;组织参与医疗卫生方面的政府与民间的多边、双边合作交流与卫生援外工作;负责医疗卫生方面的引进项目、劳务输出等对外联系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外事活动管理。
(二)政策法规处
研究起草地方性卫生法规、政策;负责全省卫生体制改革并就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负责卫生行政复议工作;指导地方卫生法制建设及宣传工作。
(三)规划财务处
研究拟定全省卫生事业发展规划;组织实施卫生服务价格工作;负责对厅直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负责省本级卫生预算经费管理;提出并组织实施卫生基本建设计划;组织国内外卫生贷款项目工作;负责对厅直单位的卫生审计工作;负责卫生信息统计工作。
(四)卫生监督处
研究拟定全省卫生监督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全省卫生监督工作的宏观管理、组织协调和信息发布;依法监督传染病防治工作;依法监督医疗卫生机构和采供血机构及其执业人员的职业活动,整顿和规范医疗服务市场,查处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依法监督管理食品、化妆品、生活饮用水及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消毒产品和公共场所、放射、学校、职业卫生等工作;组织开展执法稽查,对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和人员的执法行为进行督查;指导全省职业病防治工作;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五)基层卫生与妇幼保健处
研究拟定妇幼卫生、社区卫生服务发展规划;指导城市初级卫生保健政策的实施;指导城市基层卫生服务体系的改革;组织落实妇幼卫生和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相关工作和研究制定相关政策与技术标准;监督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的实施。
(六)医政处
参与研究全省医疗机构管理体制改革;拟定医疗机构发展规划和政策;负责实施地方性医疗法规;监督管理医疗技术质量标准、医务人员执业标准、服务规范和质量的实施工作;依法监督管理血站,单采血浆站的采供血及临床用血质量;协调组织城市医疗支援农村工作;协助市、县政府和有关部门对重大人员伤亡事故紧急医疗救护。
(七)中医管理局
研究拟定中医、中药、中西医结合工作的有关政策、规章及中医药事业的发展规划;组织实施中医医疗、保健、中药、中医护理、中西医结合等人员的技术职务评定标准和执业资格标准;指导和管理各类(包括个体)中医医疗保健机构;协调和指导中医医疗、科研等体制改革;指导和监督中医医疗、预防、保健、康复、护理及临床用药;指导中医药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工作;负责中医(药)重大科研课题的攻关及转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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