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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卫生厅“四清理四公开”主要内容公示

25、事项 设立造血干细胞资料库组织配型实验室和骨髓移植医院审批
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国务院令第412号)
条件
   一、设立造血干细胞资料库组织配型实验室的条件
   符合《关于加强中国造血干细胞捐献者资料库(中华骨髓库)及分库建设的通知》(红赈字[2002]28号)、《非血缘造血干细胞移植技术管理规范》和《非血缘造血干细胞采集技术管理规范》(卫医发[2006]53号)的有关要求和规定。
   二、设立骨髓移植医院的条件
符合《非血缘造血干细胞移植技术管理规范》和《非血缘造血干细胞采集技术管理规范》(卫医发[2006]53号)、《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暂行规定》(卫医发[2006]94号)的有关要求和规定。
程序与时限
一、 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提交材料:
(一) 申请设立造血干细胞资料库组织配型实验室的提供以下材料:
1、设立骨髓造血干细胞资料库组织配型实验室的申请;
2、实验室的名称、规模、任务、功能等;
3、实验室的、选址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4、拟设骨髓造血干细胞资料库组织配型实验室业务项目、技术设备条件和技术人员配置的资料;
5、国家血液检定机构和其委托机构的认定合格证明。
(二) 申请设立骨髓移植医院的提供以下材料:
1、相应专业诊疗科目登记申请书;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3、医院评审证书复印件;
4、拟开展骨髓移植的可行性报告及执业医师和与其开展项目相适应的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名单及其专业履历;
5、与开展工作相适应的病房条件,相关设备目录、性能、工作状况说明和相应辅助设施情况说明;
6、与拟开展工作相关的技术规范和管理制度。
二、 受理。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省卫生厅当场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省卫生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省卫生厅当场受理。
三、 审查。省卫生厅受理申请后,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并进行实地核查。对申请骨髓移植医院的,还要组织专家对其进行造血干细胞移植技术、采集技术临床应用能力评价。
四、 决定。省卫生厅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对符合条件的,做出准予该项行政许可的决定,并自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送达批准书。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自决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告知申请人。

26、事项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床位设置在300张(含300张,中医200张)
以上的医疗机构]
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条件
一、符合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二、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卫医发[1994]30号)
程序与时限
一、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 设置申请书;
(二) 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 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二、受理。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省卫生厅当场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省卫生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按要求将材料补正后,省卫生厅当场受理。
三、审查。省卫生厅受理申请后,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核。
四、决定。省卫生厅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该项行政许可的决定,并自决定作出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送达设置批准书;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自决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告知申请人。

27、事项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国家统一规划设置的医疗机构和省卫生厅批准设置的医疗机构)
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条件
一、执业登记条件
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二、执业变更登记条件
医疗机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诊疗科目、床位等事项发生变化。
三、歇业核准条件
医疗机构非因改建、扩建、迁建原因停业超过1年的视为歇业。
程序与时限
一、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提交材料:
(一) 申请执业登记的提供以下材料:
1、《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或《设置医疗机构备案回执》;
2、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
3、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
4、验资证明、资产评估报告;
5、医疗机构规章制度;
6、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以及各科室负责人名录和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
(二) 申请执业变更登记的申请人向省卫生厅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署的《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
2、申请变更登记的原因和理由;
二、受理。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省卫生厅当场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省卫生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按要求将材料补正后,省卫生厅当场受理。
三、审查。省卫生厅受理申请后,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并进行实地核实。
四、决定。
(一) 省卫生厅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日内,对符合执业登记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该项行政许可的决定,并自决定作出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自决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告知申请人。
(二) 省卫生厅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日内,对符合执业变更登记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该项行政许可的决定,并自决定作出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自决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告知申请人。
(三) 省卫生厅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日内,对符合歇业核准条件的申请人,办理注销手续,收回《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自决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告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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