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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事项 医疗广告发布审查 依据 《广告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医疗广告管理条理办法》 条件 一、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疗机构。 二、医疗广告内容仅限于以下项目: (一)医疗机构第一名称; (二)医疗机构地址; (三)所有制形式; (四)医疗机构类别; (五)诊疗科目; (六)床位数; (七)接诊时间; (八)联系电话。 (一)至(六)项发布的内容必须与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核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其副本载明的内容一致。 三、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不得含有以下情形: (一)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药物的; (二)保证治愈或者隐含保证治愈的; (三)宣传治愈率、有效率等诊疗效果的; (四)淫秽、迷信、荒诞的; (五)贬低他人的; (六)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及人员以及其他社会社团、组织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 (七)使用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名义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程序与时限 一、申请人提供下列材料: (一)《医疗广告审查申请表》;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应当加盖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公章; (三)医疗广告成品样件。电视、广播广告可以先提交镜头脚本和广播文稿。 二、受理。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省卫生厅当场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省卫生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按要求将材料补正后,省卫生厅当场受理。 三、审核。省卫生厅受理申请后,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核。 四、决定。省卫生厅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中医10个工作日、西医2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并自决定作出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核发《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自决定作出之日起5日发放《医疗广告审查不合格通知书》。
33、事项 重大中医药科研成果的推广、转让、对外交流和中外合作研究中医药技术的批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 条件 (行政法规授权部门正在制定中) 程序与时限
34、事项 确定考核推荐以师承方式学习传统医学或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参加执业医师或助理执业医师考试的传统医学组织或医疗、预防、保健机构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医师法》 条件 (法律授权部门正在制定中) 程序与时限
35、事项 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气功活动审批 [床位设置在300张(含300张,中医2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 和从事医疗气功人员资格认定 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条件 (国务院授权部门正在制定中) 程序与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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