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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事项 从事碘盐加工的盐业企业的卫生许可 依据 《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 条件 符合《辽宁省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辽卫字[2004]19号) 规定的发证条件。 程序与时限 一、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辽宁省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辽卫字[2004]19号) 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受理。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省卫生厅当场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省卫生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按要求将材料补正后,省卫生厅当场受理。 三、审查。省卫生厅受理申请后,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并进行实地核实。 四、决定。省卫生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时限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该项行政许可的决定,并自决定作出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从事碘盐加工卫生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书面决定自决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告知申请人。
37、事项 为防治疾病,在碘盐中添加其它营养强化剂或者药物的批准 依据 《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 条件 一、有省卫生厅发放的从事碘盐加工的卫生许可; 二、碘盐中添加的营养强化剂或者药物必须符合国家颁布的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GB14880-1994)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00年版)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的标准。 程序与时限 一、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 碘盐加工企业的卫生许可 (二) 添加生产场所平面图或车间平面图、工艺流程图及卫生设施、设备; (三) 产品配方、原料、生产用工具、设备、产品包装材料、产品标签、说明书; (四) 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检验机构出具的卫生检测结果报告单; (五) 产品的企业标准或执行标准。 二、受理。对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省卫生厅当场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省卫生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按要求将材料补正后,省卫生厅当场受理。 三、审查。省卫生厅受理申请后,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并进行实地核实。 四、决定。省卫生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时限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该项行政许可的决定,并自决定作出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送达批准文件;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书面决定自决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告知申请人。
38、事项 从事甲类传染病和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其他传染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尸体解剖查验的机构的许可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传染病病人或疑似传染病病人尸体解剖查验规定》 条件 具有独立病理解剖能力的医疗机构或者具有病理教研室或者法医教研室的普通高等学校作为查验机构。 查验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有独立的解剖室及相应的辅助用房,人流、物流、空气流合理,采光良好,其中解剖室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 (二) 具有尸检台、切片机、脱水机、吸引器、显微镜、照相设备、计量设备、消毒隔离设备、个人防护设备、病理组织取材工作台、储存和运送标本的必要设备、尸体保存设施以及符合环保要求的污水、污物处理设施; (三) 至少有二名具有副高级以上病理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其中有一名具有正高级病理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作为主检人员; (四) 具有健全的规章制度和规范的技术操作规程,并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 (五) 具有尸体解剖查验和职业暴露的应急预案。 从事甲类传染病和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其他传染病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尸体解剖查验机构的解剖室应当同时具备对外排空气进行过滤消毒的条件。 程序与时限 一、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二、受理。对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省卫生厅当场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省卫生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按要求将材料补正后,省卫生厅当场受理。 三、审查。省卫生厅受理申请后,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并进行实地核实。 四、决定。省卫生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时限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该项行政许可的决定,并自决定作出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送达批准文件;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书面决定自决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告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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