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发展改革委 省经委
省教育厅 省卫生厅
省公安厅 省交通厅
省建设厅 省司法厅
省审计厅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省科技厅 省民政厅
省财政厅 省人事厅
省国土资源厅 省信息产业厅
省中小企业厅 省水利厅
省林业厅 省外经贸厅
省海洋渔业厅 省商业厅
省文化厅 省农委
省人口计生委 省国资委
省政府法制办 省国防工办
省人防办 省外事侨务办
省政府金融办 省环保局
省工商局 省地税局
省物价局 省国税局
省烟草专卖局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省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 大连海关
沈阳海关 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省广电局 省新闻出版局
省旅游局 省知识产权局
省体育局 省统计局
省邮政局 省气象局
省粮食局 省通信管理局
省有色地质局 省测绘局
省监狱局 沈阳铁路局
省银监局 省保监局
省证监局 省煤炭局
省安全生产管理局 省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
省交通安全管理局 省高速公路局
省公路管理局 省运输管理局
省交通征稽局 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省卫生监督所 省招生办
省物价检查所 省电力公司
网通公司辽宁分公司
辽宁电信公司
辽宁移动公司
联通公司辽宁分公司
省铁通公司
南航北方公司
沈阳桃仙国际机场
工商银行辽宁省分行
农业银行辽宁省分行
中国建设银行辽宁省分行
中国银行辽宁省分行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辽宁分公司
中国人寿保险公司辽宁分公司
中国石油辽宁销售分公司
 
 
· 政务公开——教育收费专题  08.06.02
· 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程序  08.04.17
· 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条件  08.04.17
· 房地产开发企业越资质开发的责任  08.04.17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的审批  08.04.17

<< 更多

 

省卫生厅“四清理四公开”主要内容公示

 辽宁省卫生厅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公示材料


1、事项 食品生产单位卫生许可(生产新资源食品、保健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单位)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新资源食品卫生管理办法》、《保健食品卫生管理办法》、《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
条件 符合《辽宁省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辽卫字[2004]19号) 规定的条件。
程序与时限
一、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辽宁省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辽卫字[2004]19号)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受理。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省卫生厅当场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省卫生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按要求将材料补正后,省卫生厅当场受理。
三、审查。省卫生厅受理申请后,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并进行实地核查。
四、决定。省卫生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时限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该项行政许可的决定,并自决定作出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食品卫生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自决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告知申请人。

2、事项 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
依据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
条件 符合《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所规定的条件
程序与时限
一、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 生产场地的使用证明(房屋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
(二) 厂区平面图、车间布局平面图;
(三) 生产工艺流程图并注明主要质量控制点与项目;
(四) 产品卫生质量检验场所平面布局图;
(五) 生产设备清单;
(六) 检验仪器目录;
(七) 产品类别、品种目录;
(八) 生产环境卫生学评价报告;
(九) 企业卫生管理组织、制度、质量保证体系等相关文件;
(十) 从业人员体检合格证明。
二、受理。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省卫生厅当场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省卫生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按要求将材料补正后,省卫生厅当场受理。
三、审查。省卫生厅受理申请后,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并进行实地核查。
四、决定。省卫生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时限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该项行政许可的决定,并自决定作出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自决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告知申请人。

3、事项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卫生许可
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条件 
一、产品卫生安全性经省级计量认证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认定合格;
二、符合GB/T17218生活饮用水化学处理剂卫生安全评价标准、GB/T17219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卫生安全评价标准以及卫生部《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的要求。
程序与时限
一、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 产品材料及配方;
(二) 生产工艺及简图;
(三) 产品企业标准;
(四) 省级计量认证的检验机构出具的产品卫生安全性检验报告;
(五) 产品标签、设计包装;
(六) 产品说明书样稿;
(七) 产品中与水接触的主要材料及可能对人体有危害的材料卫生安全合格证明。
二、受理。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省卫生厅当场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省卫生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按要求将材料补正后,省卫生厅当场受理。
三、审查。省卫生厅受理申请后,对有关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进行实地核查。
四、决定。省卫生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时限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该项行政许可的决定,并自决定作出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批准文件;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自决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告知申请人。

本文共分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页

Copyright 2005-2010 www.mxwz.com, All Rights Reserved .
技术支持维护:沈阳市网通公司 沈阳市民心科技工程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