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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事项 食品生产单位卫生许可(生产新资源食品、保健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单位)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新资源食品卫生管理办法》、《保健食品卫生管理办法》、《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 条件 符合《辽宁省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辽卫字[2004]19号) 规定的条件。 程序与时限 一、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辽宁省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辽卫字[2004]19号)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受理。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省卫生厅当场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省卫生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按要求将材料补正后,省卫生厅当场受理。 三、审查。省卫生厅受理申请后,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并进行实地核查。 四、决定。省卫生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时限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该项行政许可的决定,并自决定作出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食品卫生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自决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告知申请人。
2、事项 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 依据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 条件 符合《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所规定的条件 程序与时限 一、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 生产场地的使用证明(房屋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 (二) 厂区平面图、车间布局平面图; (三) 生产工艺流程图并注明主要质量控制点与项目; (四) 产品卫生质量检验场所平面布局图; (五) 生产设备清单; (六) 检验仪器目录; (七) 产品类别、品种目录; (八) 生产环境卫生学评价报告; (九) 企业卫生管理组织、制度、质量保证体系等相关文件; (十) 从业人员体检合格证明。 二、受理。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省卫生厅当场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省卫生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按要求将材料补正后,省卫生厅当场受理。 三、审查。省卫生厅受理申请后,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并进行实地核查。 四、决定。省卫生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时限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该项行政许可的决定,并自决定作出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自决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告知申请人。
3、事项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卫生许可 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条件 一、产品卫生安全性经省级计量认证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认定合格; 二、符合GB/T17218生活饮用水化学处理剂卫生安全评价标准、GB/T17219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卫生安全评价标准以及卫生部《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的要求。 程序与时限 一、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 产品材料及配方; (二) 生产工艺及简图; (三) 产品企业标准; (四) 省级计量认证的检验机构出具的产品卫生安全性检验报告; (五) 产品标签、设计包装; (六) 产品说明书样稿; (七) 产品中与水接触的主要材料及可能对人体有危害的材料卫生安全合格证明。 二、受理。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省卫生厅当场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省卫生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按要求将材料补正后,省卫生厅当场受理。 三、审查。省卫生厅受理申请后,对有关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进行实地核查。 四、决定。省卫生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时限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该项行政许可的决定,并自决定作出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批准文件;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自决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告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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