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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事项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认证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条件 一、有法人资格; 二、有专门从事相应服务的机构、固定的工作场所和条件; 三、具备符合条件的专业人员、设备、技术能力和经费; 四、健全的内部规章制度和质量管理体系; 五、具备卫生部《关于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定工作的通知》(卫法监法[2002]309号)规定的具体条件。 程序与时限 一、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 申请单位简介; (二) 法人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 (三) 《计量认证合格证书》及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四) 主要技术人员名单及资格证明(复印件); (五) 实验室有关资料; (六) 相关仪器设备清单; (七) 曾经完成的相关工作报告(各2份); 二、受理。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省卫生厅当场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省卫生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按要求将材料补正后,省卫生厅当场受理。 三、审查。省卫生厅受理申请后,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并进行实地核查。 四、决定。省卫生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时限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该项行政许可的决定,并自决定作出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自决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告知申请人。
8、事项 医疗卫生机构承担职业健康检查的批准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条件 一、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二、有具备如下条件的医疗卫生技术人员: (一) 具有执业医师资格; (二) 熟悉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职业病诊断标准; (三) 从事职业病诊疗相关工作5年以上; (四) 熟悉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及管理; 三、具备相关的仪器、设备。 四、具有健全的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制度; 程序与时限 一、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 法人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 (二)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三)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医疗卫生机构技术人员情况表及资格证明(复印件); (四) 职业健康检查仪器、设备清单; (五) 职业健康检查质量管理制度; (六) 申请单位简介及有助审批的其他有关资料。 二、受理。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省卫生厅当场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省卫生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按要求将材料补正后,省卫生厅当场受理。 三、审查。省卫生厅受理申请后,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并进行实地核查。 四、决定。省卫生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时限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该项行政许可的决定,并自决定作出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批准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自决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告知申请人。
9、事项 医疗卫生机构承担职业病诊断的批准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条件 一、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二、具有具备如下条件的医疗卫生技术人员: (一) 具有执业医师资格; (二) 具有中级以上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三) 熟悉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职业病诊断标准; (四) 从事职业病诊疗相关工作5年以上; (五) 熟悉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及管理。 三、具备相关的仪器、设备。 四、具有健全的职业病诊断质量管理制度。 程序与时限 一、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 法人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 (二)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三)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医疗卫生机构技术人员情况表及资格证明(复印件); (四) 有关职业病诊断仪器、设备清单; (五) 职业健康检查质量管理制度; (六) 职业病诊断质量管理制度; (七) 申请单位简介及有助审批的其他有关资料。 二、受理。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省卫生厅当场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省卫生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按要求将材料补正后,省卫生厅当场受理。 三、审查。省卫生厅受理申请后,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并进行实地核查。 四、决定。省卫生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时限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该项行政许可的决定,并自决定作出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职业病诊断机构批准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自决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告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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