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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卫生厅“四清理四公开”主要内容公示

7、事项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认证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条件
一、有法人资格;
二、有专门从事相应服务的机构、固定的工作场所和条件;
三、具备符合条件的专业人员、设备、技术能力和经费;
四、健全的内部规章制度和质量管理体系;
五、具备卫生部《关于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定工作的通知》(卫法监法[2002]309号)规定的具体条件。
程序与时限
一、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 申请单位简介;
(二) 法人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
(三) 《计量认证合格证书》及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四) 主要技术人员名单及资格证明(复印件);
(五) 实验室有关资料;
(六) 相关仪器设备清单;
(七) 曾经完成的相关工作报告(各2份);
二、受理。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省卫生厅当场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省卫生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按要求将材料补正后,省卫生厅当场受理。
三、审查。省卫生厅受理申请后,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并进行实地核查。
四、决定。省卫生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时限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该项行政许可的决定,并自决定作出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自决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告知申请人。

8、事项 医疗卫生机构承担职业健康检查的批准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条件
一、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二、有具备如下条件的医疗卫生技术人员:
(一) 具有执业医师资格;
(二) 熟悉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职业病诊断标准;
(三) 从事职业病诊疗相关工作5年以上;
(四) 熟悉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及管理;
三、具备相关的仪器、设备。
四、具有健全的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制度;
程序与时限
一、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 法人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
(二)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三)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医疗卫生机构技术人员情况表及资格证明(复印件);
(四) 职业健康检查仪器、设备清单;
(五) 职业健康检查质量管理制度;
(六) 申请单位简介及有助审批的其他有关资料。
二、受理。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省卫生厅当场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省卫生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按要求将材料补正后,省卫生厅当场受理。
三、审查。省卫生厅受理申请后,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并进行实地核查。
四、决定。省卫生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时限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该项行政许可的决定,并自决定作出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批准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自决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告知申请人。

9、事项 医疗卫生机构承担职业病诊断的批准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条件
一、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二、具有具备如下条件的医疗卫生技术人员:
(一) 具有执业医师资格;
(二) 具有中级以上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三) 熟悉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职业病诊断标准;
(四) 从事职业病诊疗相关工作5年以上;
(五) 熟悉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及管理。
三、具备相关的仪器、设备。
四、具有健全的职业病诊断质量管理制度。
程序与时限
一、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 法人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
(二)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三)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医疗卫生机构技术人员情况表及资格证明(复印件);
(四) 有关职业病诊断仪器、设备清单;
(五) 职业健康检查质量管理制度;
(六) 职业病诊断质量管理制度;
(七) 申请单位简介及有助审批的其他有关资料。
二、受理。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省卫生厅当场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省卫生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按要求将材料补正后,省卫生厅当场受理。
三、审查。省卫生厅受理申请后,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并进行实地核查。
四、决定。省卫生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时限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该项行政许可的决定,并自决定作出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职业病诊断机构批准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自决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告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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