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0、事项 医疗机构设置放射诊疗项目许可(法定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许可的项目) 依据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条件 一、基本条件: (一)具有经核准登记的医学影像科诊疗科目; (二)具有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的放射诊疗场所和配套设施; (三)具有质量控制与安全防护专(兼)职管理人员和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 (四)产生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的,具有确保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达标排放的处理能力或者可行的处理方案; (五)具有放射事件应急处理预案。 二、人员条件 (一)开展放射治疗工作的,应当具有: 1、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放射肿瘤医师; 2、病理学、医学影像学专业技术人员; 3、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学物理人员; 4、放射治疗技师和维修人员。 (二)开展核医学工作的,应当具有: 1、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核医学医师; 2、病理学、医学影像学专业技术人员; 3、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技术人员或核医学技师。 (三)开展介入放射学工作的,应当具有: 1、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放射影像医师; 2、放射影像技师; 3、相关内、外科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应当具有专业的放射影像医师。 三、设备条件: (一)开展放射治疗工作的,至少有一台远距离放射治疗装置,并具有模拟定位设备和相应的治疗计划系统等设备; (二)开展核医学工作的,具有核医学设备及其他相关设备; (三)开展介入放射学工作的,具有带影像增强器的医用诊断X射线机、数字减影装置等设备; (四)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有医用诊断X射线机或CT机等设备。 四、安全防护装置、辐射检测仪器和个人防护用品配备条件: (一)放射治疗场所应当按照相应标准设置多重安全联锁系统、剂量监测系统、影像监控、对讲装置和固定式剂量监测报警装置;配备放疗剂量仪、剂量扫描装置和个人剂量报警仪; (二)开展核医学工作的,设有专门的放射性同位素分装、注射、储存场所,放射性废物屏蔽设备和存放场所;配备活度计、放射性表面污染监测仪; (三)介入放射学与其他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场所应当配备工作人员防护用品和受检者个人防护用品。 五、设备和场所警示标志条件: (一)装有放射性同位素和放射性废物的设备、容器,设有电离辐射标志; (二)放射性同位素和放射性废物储存场所,设有电离辐射警告标志及必要的文字说明; (三)放射诊疗工作场所的入口处,设有电离辐射警告标志; (四)放射诊疗工作场所应当按照有关标准的要求分为控制区、监督区,在控制区进出口及其他适当位置,设有电离辐射警告标志和工作指示灯。 程序与时限 一、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复印件); (二)放射诊疗专业技术人员的任职资格证书(复印件); (三)放射诊疗设备清单; (四)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 二、受理。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省卫生厅当场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省卫生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按要求将材料补正后,省卫生厅当场受理。 三、审查。省卫生厅受理申请后,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并进行实地核查。 四、决定。省卫生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时限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该项行政许可的决定,并自决定作出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建设项目卫生审查认可书》;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自决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告知申请人。
11、事项 生产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单位的卫生许可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条件 符合《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 程序与时限 一、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 厂区总平面图(含生产车间、检验场地及与生产有关的仓库等辅助场地); (二) 生产车间平面布局图; (三) 生产的产品及生产工艺流程图(每一种产品均需列出); (四) 主要生产设备、检测仪器清单(名称、型号、产地、数量、状态); (五) 生产环境卫生学检测报告(限卫生用品); (六) 卫生质量控制体系相关材料(原材料管理制度、卫生管理制度、产品质量自检制度、仓库管理制度); (七) 医疗机构出具的从业人员健康合格证明; (八) 营业执照、所用生产原料的卫生安全证明、产品配方、使用说明书及企业标准的复印件。 二、受理。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省卫生厅当场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省卫生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按要求将材料补正后,省卫生厅当场受理。 三、审查。省卫生厅受理申请后,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并进行实地核查。 四、决定。省卫生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时限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该项行政许可的决定,并自决定作出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自决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告知申请人。
12、事项 改扩建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许可(省卫生厅颁发《卫生许可证》的公共场所) 依据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条件 符合国家公共场所卫生标准和卫生部制定的公共场所卫生规范。 程序与时限 一、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 设计图纸; (二) 项目立项说明书。 二、受理。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省卫生厅当场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省卫生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按要求将材料补正后,省卫生厅当场受理。 三、审查。省卫生厅受理申请后,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并进行实地核查。 四、决定。省卫生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时限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该项行政许可的决定,并自决定作出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送达《建设项目卫生审查认可书》;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自决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告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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