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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事项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依据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条件 符合国家公共场所卫生标准和卫生部制定的公共场所卫生规范。 二、受理。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省卫生厅当场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省卫生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按要求将材料补正后,省卫生厅当场受理。 三、审查。省卫生厅受理申请后,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并进行实地核查。 四、决定。省卫生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时限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该项行政许可的决定,并自决定作出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送达《建设项目卫生审查认可书》;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自决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告知申请人。
14、事项 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从事产前诊断许可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 条件 申请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医疗保健和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妇产科诊疗科目; 二、具有符合下列条件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一) 从事临床工作的,应取得执业医师资格; (二) 从事医技和辅助工作的,应取相应卫生专业技术职称; (三) 符合《从事产前诊断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基本条件》; (四) 经省卫生厅批准,取得从事产前诊断的《母婴保健技术合格证书》。 三、具有与所开展技术相适应的技术条件和设备; 四、设有医学伦理委员会; 五、符合《开展产前诊断技术医疗保健机构的基本条件》及相关技术规范。 程序与时限 一、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 (二) 可行性报告; (三) 拟从事产前诊断人员的学历、职称情况、从业单位出具的从事本专业年限的证明和《医师执业证书》(复印件)、《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复印件); (四) 申请人具备的设备和技术条件情况 (五) 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规章制度。 二、受理。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省卫生厅当场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省卫生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按要求将材料补正后,省卫生厅当场受理。 三、审查。省卫生厅组织专家对申请事项进行论证和实地核查,并对专家论证报告进行审核。 四、决定。省卫生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时限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该项行政许可的决定,并自决定作出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自决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告知申请人。
15、事项 医疗保健机构从事遗传病诊断许可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条件(法律授权部门正在制定中) 程序与时限
16、事项 从事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人员资格许可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条件 一、临床医师必须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 医学院校本科以上学历,且具有妇产科或其他相关临床学科5年以上临床经验,接受过临床遗传学专业技术培训; (二) 从事产前诊断技术服务10年以上,掌握临床遗传学专业知识和技能。 二、超声产前诊断医师,必须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 大专以上学历,且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二) 在本岗位从事妇产科超声检查工作5年以上,接受过超声产前诊断的系统培训。 三、实验室技术人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 大专以上学历,从事实验室工作2年以上,接受过产前诊断相关实验室技术培训。 (二) 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接受过产前诊断相关实验室技术培训。 程序与时限 一、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 《医师证书》、《学历证书》、《职称证书》(均为复印件) ; (二) 所执业机构出具的从事本专业年限的证明; (三) 本人2寸免冠照片1张; (四) 省卫生厅指定的培训机构出具的培训合格证明。 二、受理。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省卫生厅当场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省卫生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按要求将材料补正后,省卫生厅当场受理。 三、审查。省卫生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四、决定。省卫生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时限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该项行政许可的决定,并自决定作出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自决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告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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