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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事项 医师执业注册(在省卫生厅颁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执业的医师)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条件 一、首次注册的条件 凡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均可申请医师执业注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 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 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三) 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四) 甲类、乙类传染病传染期、精神病发病期以及身体残疾等健康状况不适宜或者不能胜任医疗、预防、保健业务工作的; (五) 卫生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 二、重新注册的条件 (一) 中止医师执业活动满二年的; (二) 符合《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的。 (三) 经卫生部行政部门指定机构或组织考核合格; 三、变更注册的条件 医师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发生变化的。 程序与时限 一、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材料: (一) 首次注册提交以下材料: 1、医师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2、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两张; 3、《医师资格证书》; 4、注册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表; 5、申请人身份证明; 6、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拟聘用证明。 (二) 重新注册提交以下材料: 1、重新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2、首次注册时提交的2—6项材料; 3、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组织出具的业务水平考核结果证明。 (三) 变更注册提交以下材料: 1、变更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2、《医师资格证书》; 3、《医师执业证书》。 二、受理。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省卫生厅当场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省卫生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按要求将材料补正后,省卫生厅当场受理。 三、审查。省卫生厅受理申请后,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核。 四、决定。省卫生厅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该项行政许可的决定,并自决定作出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医师执业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自决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告知申请人。
23、事项 设立血站的批准及执业注册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 条件 符合卫生部颁布的《血站基本标准》要求 程序与时限 一、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材料: (一) 设置血站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人名称、基本情况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年龄、简历、身份证号码; 2、拟设血站名称、规模、任务、功能、组织结构、资金来源等; 3、拟设血站服务区域的医疗卫生资源情况、医疗用血需求情况、机构运行预测分析; 4、拟设血站的选址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5、拟设血站将开展的业务项目、技术设备条件和技术人员配置的资料; 6、申请设置中心血库还应提交《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二) 注册登记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人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2、采血项目及采血范围; 3、供血项目及供血范围; 4、资金、设备和执业(业务)用房证明; 5、许可日期和许可证号; (三) 变更注册登记提交以下材料: 变更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采血项目及采血范围、供血范围、供血项目及供血范围的报告。 二、受理。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省卫生厅当场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省卫生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按要求将材料补正后,省卫生厅当场受理。 三、审查。省卫生厅受理申请后,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并委托省输血协会组织专家进行实地验收。 四、决定。省卫生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时限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该项行政许可的决定,并自决定作出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送达设置批准书、颁发《血站执业许可证》或《中心血库采供血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自决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告知申请人。
24、事项 单采血浆站设置审批 依据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 条件 符合《单采血浆站基本标准》 程序与时限 一、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初审材料; (二) 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审查材料; (三) 单采血浆站设置可行性报告: 1、科室设置、布局情况; 2、人员配备情况; 3、仪器设备配置情况; 4、选址情况。 二、受理。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省卫生厅当场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省卫生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按要求将材料补正后,省卫生厅当场受理。 三、审查。省卫生厅受理申请后,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并进行实地核查。 四、决定。省卫生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时限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该项行政许可的决定,并自决定作出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单采血浆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自决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告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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