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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全局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粮食流通、粮食储备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及制度;拟定全省粮食流通、粮食储备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具体政策、规章制度和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全省粮食流通法律、法规、政策及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二)研究提出全省粮食宏观调控、总量平衡、粮食流通的中长期发展规划、粮食进出口以及动用省级储备粮的建议,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全省粮食市场信息网络建设及全社会粮食流通情况的监测、统计分析和信息发布;研究拟定全省粮食应急保障预案,并按省政府要求组织实施。 (四)研究提出省级储备粮规模、结构总体、布局以及收购、轮换计划;研究提出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负责省级储备粮管理;指导市县粮食储备工作;协调中央储备粮管理机构与地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关系,配合管好中央储备粮。 (五)指导全省粮食流通的行业管理和全省粮食行业的人才教育培训;负责全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管理工作;指导粮食行业协会和同业组织的发展。 (六)负责全省军粮供应工作,制定军粮供应网点布局规划,审核认定军粮供应站资格,确保军粮供应;负责政策性用粮的供应和管理。 (七)负责全省粮食市场体系布局规划,指导全省粮油市场建设;负责全省粮食收购资格许可工作,协同有关部门维护正常的粮食流通秩序。 (八)负责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全省粮食质量监管,依法对粮食经营中的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负责全省粮食行政执法队伍和制度建设。 (九)指导全省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和全省粮食产业化体系建设;组织、协调粮食重大科技攻关和科技成果的鉴定、推广工作;指导全省粮食行业的安全生产和精神文明建设。 (十)负责全省国有粮食企业会计信息汇总与分析;负责对已拨离的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的管理;配合管理粮食风险基金;配合落实政策性粮食信贷资金。 (十一)负责局机关及局直企事业单位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和工资管理工作,履行局直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 (十二)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机关内设机构的职能 该局更名调整后的处室是:办公室、调控处、储备处、监督检查处、行业发展处、财务审计处、人事处、老干部处、省监察厅驻省粮食局监察室、机关党委。 (一)办公室 1、组织协调局机关的政务工作; 2、组织全局性的调查研究,负责全局重要文件和材料的文字起草、综合工作; 3、负责机关的文秘、机要、密码电报、档案、政务信息、电子政务、信访、保密、政务公开、建议、提案办理工作; 4、负责会务、接待工作; 5、负责局机关的行政事务、后勤服务管理和职工福利工作。 (二)调控处 1、拟定全省粮食总量平衡、宏观调控、粮食流通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组织落实粮食进出口计划; 2、研究提出地方储备粮的规模、结构、总体布局和轮换、收购、销售计划及粮食进出口、政策性粮食跨省调拨计划,协调指导产销区之间粮油购销协作关系; 3、负责建立和管理全省粮食市场信息网络,研究预测全省粮油生产和市场形势,研究分析国内、国际的粮油形势和动态,负责粮油信息的收集、整理、综合分析与发布; 4、指导全省城乡居民、受灾地区、缺粮地区、水库移民、以工代赈、退耕(牧)还林(草)及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的粮油供应工作; 5、拟定全省粮油批发市场发展的总体规划和全省粮食供应网点布局规划。指导省内粮油市场体系和粮食供应网点建设; 6、负责全省粮食收购许可的审批工作,承办省内陈化粮购买资格认定工作; 7、负责粮食流通行业统计与分析工作,研究拟定全省粮食流通统计制度并组织实施,汇总全省粮油行业统计报表,组织全省粮食供需平衡调查工作; 8、负责建立市场监测预警机制,制定并组织实施粮食供应应急预案。 (三)储备处 1、拟定省级储备粮管理和商品粮仓储管理工作的规章制度、技术规范,并组织实施; 2、负责并承办省级储备粮代储资格的审查认定工作,以及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的受理和初审工作; 3、承担省级储备粮油的收购、储存、轮换、调拨、销售等管理工作,指导省级粮食储备库工作; 4、指导市县储备粮和商品粮安全保管工作,指导农村储粮工作; 5、负责全省国有及国有控股粮油仓库管理工作; 6、负责省际间和省内市际间粮油调运协调工作; 7、负责全省军粮供应管理工作,拟定全省军粮供应管理办法和有关规章制度以及全省军粮供应网点布局规划,承办全省军粮供应站资格认定工作; 8、负责分解落实国家下达我省的军粮供应计划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军粮差价补贴款的测算、下拨、结算和管理工作。 (四)监督检查处 1、负责全省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的行政管理,依法履行粮食流通监督检查职责; 2、研究拟定粮食流通监管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3、监督检查全省粮食流通法律、法规、标准和政策的贯彻执行情况; 4、监督检查军粮供应和救灾粮供应等政策性粮食的落实情况; 5、监督检查地方储备粮库存粮食的管理情况; 6、监督检查国有和国有控股粮食企业政策性粮食资金使用情况; 7、监督检查全省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粮食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 (五)行业发展处 1、拟定全省国有粮食企业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全省粮食地方法规、规章和重要政策性文件的综合调研和起草工作; 2、指导全省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工作; 3、拟定全省粮食行业发展和粮食流通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 4、组织和指导全省粮食产业化工作,拟定全省粮食产业化发展规划和扶持粮食产业化骨干龙头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5、负责制定全省粮油科技发展规划,组织全省粮食行业重大科技攻关,推广粮油科技成果和粮油加工技术; 6、负责全省粮食质量管理工作,组织各级粮油检测检验机构,实施对粮油质量的经常性、规范化管理; 7、指导全省粮食行业安全生产、精神文明建设和粮食行业协会工作。 (六)财务审计处 1、负责全省国有粮食企业财会业务指导; 2、负责全省国有和国有控股粮食企业会计信息报表汇总与经营运行分析; 3、负责省粮食局所属企事业单位财务审计监督; 4、编制部门行政、事业经费预算,实施财政经费拨付的管理; 5、负责本局机关资产、资金和局直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 6、协同财政部门管理粮食风险基金,参与制定各种政策性粮食财政补贴和行业发展财政扶持政策; 7、协同农业发展银行落实政策性粮食信贷资金和支持粮食购销、产业发展的相关信贷政策。 (七)人事处 1、负责局机关和局直属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人才劳动工资和外事工作,承办局机关人事档案、工资、基本医疗保险、体检和休假工作; 2、负责局直企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班子成员的管理、考核工作,指导局直企事业单位的人才队伍建设工作; 3、负责指导全省粮食行业人才教育培训工作; 4、负责全省粮食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管理工作。 (八)老干部处 1、负责局机关老干部服务管理工作,具体管理局机关老干部活动场所; 2、指导局机关老干部党支部工作,会同老干部党支部做好老干部思想政治工作; 3、会同局财会审计处管理和使用局机关老干部经费; 4、检查指导局直企事业单位老干部工作。 (九)省监察厅驻省粮食局监察室 按照省编委和省纪委、监察厅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机关党委 按照省编委和省直机关党工委的有关规定执行。
一、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到所在地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领取《粮食收购许可申请表》。 二、准备好下列审核材料后提交 (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仅限新设立企业)或营业执照副本的原、复印件; (二)企业(法人)或个体工商户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资信证明 1、新设立企业、个体工商户提供《企业设立登记出资证明》或《银行存款证明》的原、复印件; 2、已设立企业、个体工商户提供近期开户银行对账单的原、复印件。 (四)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有效租赁合同 1、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有粮食仓储库的提供产权证明的原、复印件。 2、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租赁粮食仓储库的提供与粮食仓储企业签订的仓储租赁协议书的原、复印件。 要求:租赁期限至少一年以上;拥有的仓储能力不低于50吨;写明粮食保管、检(化)验、租金及仓储费用缴付方式等相关条款。 (五)有关检验仪器及设施证明材料(租赁粮食仓储库的可 在签订的仓储租赁协议书中写明); 粮食收购应必备的检(化)验仪器、设施:天平(1/10、1/1000)、选筛、烘箱、分样器、粉碎机、容重器、砻谷机、碾米机等。 (六)企业、个体工商户自有或租赁的粮食仓储库中粮油质 量检验人员《资格证书》(省级以上部门颁发)的原、复印件(如粮油质量检验人员系聘用,须出示正式用工合同的原、复印件); (七)按要求填写好的《粮食收购许可申请表》。 (以上提交的材料复印时请一律使用A4纸) 三、审核材料受理后五个工作日内,有关人员实地勘验粮食仓储库位和检(化)验场所的仪器、设施情况(现场查看企业、个体工商户自有或租赁的粮食仓储库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的原件,并留存复印件)。 四、查验合格后,十个工作日内核发《粮食收购许可证》。
一、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到所在地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领取《粮食收购许可证年度审核申报表》。 二、准备好下列年审材料后提交 (一)《粮食收购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审核单位加盖审核印章后留存); (二)营业执照副本的原、复印件; (三)粮食统计报表及统计台账资料; 企业(法人)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五)仓储设施证明材料; (六)检验仪器证明材料; (七)按要求填写好的《粮食收购许可证年度审核申报表》 (以上提交的材料复印时请一律使用A4纸) 三、年审材料受理后五个工作日内,经认真审核后,可根据需要对审核对象进行现场检查,或要求补充材料、重新填报或做出说明,年度审核对象应当接受检查、补充材料、重新填报或做出说明。 四、年度审核结论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审核情况,做出“年度审核合格”、“暂缓通过年度审核”或“不予通过年度审核”等结论,并登记入册。 1、“年度审核合格”标准:符合《辽宁省粮食收购资格审核暂行办法》要求的各项条件,审核年度内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粮食政策,按时报送统计报表并建立统计台帐,积极配合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做好粮食收购工作。 2、“暂缓通过年度审核”标准:在审核年度内存在以下情形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暂缓通过年度审核,并由审核单位依照规定,给予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限期整顿或警告等行政处罚。 (1)注册资本、仓容量达不到规定的最低限额; (2)有涂改、出租、出借粮食收购许可证行为; (3)未配备必要的检化验仪器; (4)未及时向主管单位报送统计报表和未建立统计台帐; (5)重大投诉尚在调查处理中; (6)审核单位认定的其它违反法规、规章、政策的行为。 3、“不予通过年度审核”标准:在审核年度内存在以下情形之一: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不予通过年度审核,由审核主管单位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注销其收购许可证,并及时书面告知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工商变更或注销登记。 (1)抽逃注册资本或拒不按规定补足注册资本的; (2)虚报仓储量或仓储设施发生变化后达不到发证要求的; (3)倒卖或变相倒卖许可证,造成严重后果的; (4)违反国家收购政策,侵害国家和农民合法权益造成恶劣影响的; (5)审核单位认定的其它严重违反法律、法规或政策的行为。 五、审核时限 审核单位在接到申报材料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符合条件的,在粮食收购许可证正、副本背面加盖“收购资格审核专用章”,并注明时间。暂缓通过年度审核的,由审核单位书面告知审核对象需整改事项,待整改结束符合要求后,在粮食收购许可证正、副本背面加盖“收购资格审核专用章”。未能通过年度审核的,书面告知审核对象原因,收回粮食收购许可证并书面告知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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