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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通信管理局,组建于2000年11月27日,是对全省电信业实施监管的法定机构,担负全省通信行业的政府监管职能。 主要职责是:对本地公用电信网、专用电信网、广播电视传输网实行统筹规划和行业管理;受理、核发本地区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负责电信设备进网管理;会同地方价格管理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监督、管理本地区电信服务价格与服务质量;保证公用电信网的互连互通和公平接入,协调各电信企业之间的经济与业务关系,负责电信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负责电信网码号及其他公共电信资源的分配与管理;负责省内互联网的管理;负责组织协调网络与信息安全、党政专用通信和战备应急通信及国防信息动员工作;负责全省通信行业职业技能鉴定、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一项: 行政事项名称:辽宁省内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行政事项类别:行政许可
法律及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国务院令第291号,第二章、第一节) 2.《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信息产业部令第19号)
申请条件: 1.经营者为在辽宁省境内依法设立的公司; 2.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万元人民币; 3.具备开展业务所必需的资金、场地、设备、人员和技术力量; 4.有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相关技术方案; 5.有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信誉和能力; 6.最近三年内未发生重大违法行为; 7.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材料: 1.辽宁省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尚未获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申请人,应提交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公司主要管理、技术人员的相关资历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办公场地房屋租赁协议和产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已设立分公司或控股子公司营业执照和控股子公司公司章程复印件; 6.一年内经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或企业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原件及复印件; 7.公司章程原件及复印件; 8.股东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股东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和股东公司章程复印件及股东股权结构图; 9.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前置审批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注:可登陆我局网站www.lnca.gov.cn主页“许可证管理”专栏下载相关表格和材料。 许可程序及办理时限: 1.登陆我局网站下载申请表格,并按照表格附件要求准备相关附件的原件和复印件; 2.材料准备齐全后,提交到辽宁省通信管理局受理大厅 3.对于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辽宁省通信管理局应当予以受理,并发出受理通知书;对不予受理的,辽宁省通信管理局应当向申请人发出不予受理申请通知书,并说明理由;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4.辽宁省通信管理局自发出受理通知书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 5.审查中,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省通信管理局将通知申请者修改或补充,申请者应当自通知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要求完成,否则视为放弃申请。申请者修改或补充材料的时间不计算在审查工作时限内。 6.经审查,对申请人的申请予以批准的,颁发省范围内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尚未获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申请人应当在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向省通信管理局补充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对申请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告知方式: 凡同意申请的,我局向申请单位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主办单位及办公电话:辽宁省通信管理局受理大厅 024-86581188 单位地址及邮政编码:沈阳市于洪区怒江北街99号1楼143房间; 110034: 注:在大连、丹东、营口地区申办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受理单位为大连市通信管理局,大连市沙河口区同泰街55号 116021 咨询电话:0411-84300306;联系人:洪景海。
第二项: 行政事项名称:基础电信业务和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备案
行政事项类别:行政许可
法律及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国务院令第291号,第二章、第一节) 2.《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信息产业部令第19号)
申请条件:
获准经营基础电信业务或在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公司,应当凭经营许可证到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办理备案手续。未办理备案手续的,不得在当地经营电信业务。
申请材料:
1.宁省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备案申请表; 2.责当地业务经营等事务的相应机构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若相应机构为子公司,还须提交资公司章程有效复印件; 3.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正文、附页、特别规定事项、年检情况记录表复印件。
注:可登陆我局网站www.lnca.gov.cn主页“许可证管理”专栏下载相关表格和材料。
许可程序及办理时限: 1.陆我局网站下载申请表格,并按照表格附件要求准备相关附件的原件和复印件; 2.材料准备齐全后,提交到省通信管理局受理大厅; 3.对于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辽宁省通信管理局应当予以受理,并发出受理通知书;对不予受理的,辽宁省通信管理局应当向申请人发出不予受理申请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4.辽宁省通信管理局自发出受理通知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备案者发出备案确认书,并向信息产业部报告; 5.对材料不齐备的,省通信管理局应当在15日内书面通知备案者;待材料补齐后,应当在10日内向备案者发出备案确认书; 6.备案者公司情况发生变更的,分公司或子公司等相应机构应当在变化后20日内,向省通信管理局备案。
告知方式:
凡同意备案的,我局向申请单位颁发《备案确认通知书》
主办单位及办公电话:辽宁省通信管理局受理大厅 024-86581188
单位地址及邮政编码:沈阳市于洪区怒江北街99号1楼143房间; 110034: 注:在大连、丹东、营口地区申办备案的,受理单位为大连市通信管理局,大连市沙河口区同泰街55号 116021 咨询电话:0411-84300306;联系人:洪景海。
第三项: 行政事项名称: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专项审批 行政事项类别:行政许可 法律及政策依据: 1.《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92号,第9条) 2.《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信息产业部令第3号) 申请条件: 1.有确定的电子公告服务栏目和类别; 2.有完善的电子公告服务规则; 3.有电子公告服务安全保障措施,包括上网用户登记程序、上网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技术保障措施; 4.有相应的专业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能够对电子公告服务实施有效管理; 5.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材料: (一)书面申请 1、单位名称、专项申请的栏目、单位地址、单位联系人、电话等申请单位基本情况。 2、电子公告服务类别和栏目。如经济论坛、大众聊天室、观众留言板等,并注明具体类别。 3、提供互联网接入单位名称、机房地址、IP地址。 (二)有健全的BBS五项管理制度(栏目明确制度、专职管理人员 负责制度、用户上网登记制度、规则张贴制度、安全保障制度);
(三)提供BBS负责人及所有版主的名单和相关资料(包括各人的姓名,联系方式,最高学历,工作简历等),并附身份证、学历复印件。 (四)开办BBS涉及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应提交相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五)ICP批文和许可证(均原件),非经营性网站需提交已获取的备案通知书原件。
注:可登陆我局网站www.lnca.gov.cn主页“许可证管理”专栏下载相关表格和材料。
许可程序及办理时限: 1.登陆我局网站下载申请表格,并按照表格附件要求准备相关附件的原件和复印件; 2.材料准备齐全后,提交到省通信管理局受理大厅; 3.对于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辽宁省通信管理局应当予以受理,并发出受理通知书;对不予受理的,辽宁省通信管理局应当向申请人发出不予受理申请通知书,并说明理由;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4.辽宁省通信管理局自发出受理通知书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 5.审查中,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省通信管理局将通知申请者修改或补充,申请者应当自通知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要求完成,否则视为放弃申请。申请者修改或补充材料的时间不计算在审查工作时限内。 6.经审查,对申请人的申请予以批准的,发出批准文件并变更其经营许可证或备案范围。
告知方式: 凡同意申请的,我局向申请单位发出批复文件。 主办单位及办公电话:辽宁省通信管理局受理大厅 024-86581188 单位地址及邮政编码:沈阳市于洪区怒江北街99号1楼143房间; 110034: 注:在大连、丹东、营口地区申办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受理单位为大连市通信管理局,大连市沙河口区同泰街55号 116021 咨询电话:0411-84300306;联系人:洪景海。
第四项: 行政事项名称:电信网码号资源审批 行政事项类别:行政许可 法律及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 2、《电信网码号资源管理办法》(信息产业部令第28号)。 申请条件: 1、省内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者; 2、省内服务型企事单位; 3、从事智能网业务的省内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 申请材料: 1、申请报告(写明单位性质及隶属关系,申请码号的用途、使用范围、数量等); 2、申请资格证明材料(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公章、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3、业务发展规划和预期服务能力(写明业务种类及业务发展规划内容,业务发展进度安排;预期服务范围、服务内容、用户容量和所能提供的服务质量等); 4、启用号码的技术方案(写明与启用码号有关的网络组织方案、与相关基础电信网络的连接方式、电信/服务对象的接入方式等); 5、码号启用实施进度安排(写明启用码号城市的时间安排、码号启用城市系统建设规模和目标、网络建设实施进度安排等); 6、近期启用号码所需设备、线路、电路等的准备情况(写明达到近期启用号码所需设备的订货、到货或存货情况,以及线路准备情况等); 7、码号资源使用保证书(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公章); 8、联系人、联系方式; 许可程序: 1、材料受理; 2、随机选号; 3、资格审核; 4、审批。 告知方式:书面告知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逾期不告知,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审批机关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主办单位及办公电话:网络管理处;86-24-86581125 单位地址及邮政编码: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怒江北街99号,110034
第五项:电信建设资质行业审批许可 (一)行政事项名称: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 行政事项类别:行政许可 法律及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 3、《信息产业部负责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及其条件、程序、期限规定(第一批)》(信息产业部令第31号)。 申请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成立的、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企业(已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工商预登记文件); 2、专门从事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业务的企业; 3、具有固定的、与人员规模相适应的工作场所; 4.符合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二)等级标准 1、甲级 (1)有关负责人资历:企业负责人应有5年以上从事通信建设或管理的经历,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技术水平;企业技术负责人应有从事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4年以上工作经验,并具有高级技术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技术水平。 (2)技术人员要求:具有初级以上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技术水平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80人,其中具有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经验的高级工程师的人员不少于15人,具有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经验的工程师的人员不少于35人,具有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经验的初级技术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技术水平人员或技术员不少于25人,具有初级以上经济系列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的人员不得少于5人。同时,具有通信建设项目工程师证书人员不少于15人,具有通信工程概预算资格证书人员不少于20人。 (3)注册资金:注册资金不少于人民币1000万元。 (4)业绩和能力:企业近2年内完成2项投资额3000万元以上或4项投资额1500万元以上的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工程项目。 (5)技术装备:具备相应的承担相应专业的计算机、设备、仪器仪表及质量检测手段。 2、乙级 (1)有关负责人资历:企业负责人应有3年以上从事通信建设或管理的经历,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技术水平;企业技术负责人应有从事信息网络系统集成工作经验2年以上,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技术水平。 (2)技术人员要求:企业具有初级以上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技术水平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60人,其中具有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经验的高级工程师的人员不少于10人,具有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经验的工程师的人员不少于25人,具有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经验的初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技术水平人员或技术员不少于20人,具有初级以上经济系列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技术水平的人员不得少于5人。同时,具有通信建设项目工程师证书人员不少于10人,具有通信建设工程概预算资格证书人员不少于15人。 (3)注册资金:注册资金不少于人民币500万元。 (4)业绩和能力:企业近2年内完成2项投资额1500万元以上或6项投资额500万元以上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工程项目。 (5)技术装备:具备承担相应专业的计算机、设备、仪器仪表及质量检测手段。 3、丙级 (1)有关负责人资历:企业负责人应有2年以上从事通信建设或管理的经历,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技术水平;企业技术负责人应有从事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工作经验2年以上,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技术水平。 (2)技术人员要求:企业具有初级以上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技术水平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35人,其中具有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经验的高级工程师不少于3人,具有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经验的工程师的人员不少于15人,具有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经验的初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技术水平人员或技术员不少于15人,具有初级以上经济系列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的人员不得少于2人。同时,具有通信建设项目工程师证书人员不少于5人,具有通信工程概预算资格人员资格证书人员不少于8人。 (3)注册资金:注册资金不少于人民币300万元。 (4)业绩和能力:企业近2年内完成2项投资额800万元以上或4项投资额400万元以上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项目。 (5)技术装备:具备承担相应专业的计算机、设备、仪器仪表及质量检测手段。 申请材料: 1、《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申请表》(由信息产业部提供格式文本)一式2份,附件材料一份。 2、附件材料必须按照《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申请表》的填报顺序单独装订成册。具体顺序要求如下: (1)封页 (2)目录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或工商预登记证书复印件; (4)企业近6个月内的验资证明文件复印件; (5)办公场地的房产证明或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 (6)企业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书或学历证书、身份证复印件; (7)企业工程技术、经济管理人员的职称证书或学历证书、身份证复印件(按照申请表上名单顺序); (8)通信建设工程概预算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按照申请表上名单顺序); (9)通信建设项目工程师资格证书复印件(按照申请表上名单顺序); (10)工程技术、经济管理人员的社会保险证明文件和劳动合同复印件(按照申请表上名单顺序); (11)有关工程业绩材料的复印件; 3、申请材料中要求企业加盖公章或印鉴的,复印的公章或印鉴无效。 4、企业的申请材料应当齐全,手续完备。出现数据不全、申请表填报不规范、盖章或印鉴不全、字迹潦草难以辨认等情况,资质审批部门不予审批。 5、资质审批部门对复印的附件材料提出质疑,要求企业出具附件材料原件的,企业应当出具原件。 6、职称证书、通信建设项目工程师证书、概预算员证书中工作单位与申报资质单位不符的,须由证书上工作单位出具已不在原单位任职(离休、退休、内退、下岗、调转、不在职等)证明,证明须盖原工作单位公章并有证明人签字。 许可程序: 1、材料受理; 2、专家会审; 3、资格审核; 4、审批。 告知方式:书面告知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逾期不告知,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审批机关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主办单位及办公电话:网络管理处;86-24-86581124 单位地址及邮政编码: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怒江北街99号,110034
(二)行政事项名称:通信用户管线企业资质 行政事项类别:行政许可 法律及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 3、《信息产业部负责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及其条件、程序、期限规定(第一批)》(信息产业部令第31号)。 申请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成立的、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企业(已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工商预登记文件); 2、具有固定的、与人员规模相适应的工作场所; 3.符合通信用户管线建设企业资质标准。 (二)等级标准 1、企业注册资本金不少于人民币80万元。 2、有关负责人资历要求:企业负责人应具备5年以上从事通信工程建设或管理工作的经历,具有初级及以上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技术水平;企业技术负责人应具备通信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技术水平。 3、技术人员要求:企业在编人员中具有通信及相关专业初级以上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技术水平的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15人,其中具有通信及相关专业的高级技术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技术水平人员不少于1人,具有通信及相关专业的中级技术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技术水平人员不少于6人,具有初级技术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技术水平人员不少于8人。同时,具有通信建设项目工程师资格的人员不少于8人,具有通信建设概预算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少于6人。 4、企业近2年内完成工程投资总额在300万元以上。 5、企业应具备相应的技术装备、施工设备及质量检测手段。 申请材料: 1、《通信用户管线建设企业资质申请表》(由信息产业部提供格式文本)一式2份,附件材料一份。 2、附件材料必须按照《通信用户管线建设企业资质申请表》的填报顺序单独装订成册。具体顺序要求如下: (1)封页 (2)目录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或工商预登记证书复印件; (4)企业近6个月内的验资证明文件复印件; (5)办公场地的房产证明或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 (6)企业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书或学历证书、身份证复印件; (7)企业工程技术、经济管理人员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书或学历证书、身份证复印件(按照申请表上名单顺序); (8)通信建设工程概预算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按照申请表上名单顺序); (9)通信建设项目工程师资格证书复印件(按照申请表上名单顺序); (10)工程技术、经济管理人员的社会保险证明文件和劳动合同复印件(按照申请表上名单顺序); (11)有关工程业绩材料的复印件。 许可程序: 1、材料受理; 2、专家会审; 3、资格审核; 4、审批。 告知方式:书面告知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逾期不告知,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审批机关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主办单位及办公电话:网络管理处;86-24-86581124 单位地址及邮政编码: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怒江北街99号,110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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