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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证监局“四清理四公开”主要内容公示

 辽宁证监局监管工作职责

    辽宁证监局监管工作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辽宁辖区内(不含大连,下同)的上市公司、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的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对辖区内有关中介机构在股票发行承销过程中涉嫌违规的问题进行核查,依法查处辖区内属于监管范围的违法、违规案件,调解证券期货业务纠纷和争议,执行中国证监会对证券期货违法违规案件的处罚决定,处理证券期货方面的来信来访,以及中国证监会授予的其他职责。内设机构7个,分别为上市公司监管处、机构监管处、稽查一处、稽查二处、期货监管处、办公室、党委办公室。

一、拟发行公司监管工作职责
(一)负责监管辖区内拟发行公司的辅导改制工作。接受辅导备案材料并进行登记管理,受理辅导机构报送的辅导报告并经过调查验收后向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部报送辅导监管报告,对辅导机构履行辅导义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和必要的协调,跟踪和总结拟发行公司接受辅导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并进行必要的现场调查或检查,对已经完成辅导工作的拟发行公司未被推荐的原因进行了解并在辅导有效期内进行持续关注。
(二)对辖区内拟发行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和上市公司申请再融资的,建立与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部直接沟通机制,及时报告已发现的重大问题和重大风险。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部受理的公司申请文件,由申请人同时将一份申请文件报本局。
(三)负责对辖区内拟发行公司及有关中介机构在股票发行审核和承销过程中涉嫌违规的问题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
(四)负责根据规定就公开发行证券相关事宜对辖区内公司上市后中介机构履行持续义务和上市公司履行配合义务进行监管,建立与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部直接沟通机制。

二、上市公司监管工作职责
(一)负责对辖区内上市公司进行现场监管。组织实施巡回检查、专项核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不规范问题,督促上市公司按要求披露整改报告并落实相应的整改措施,涉嫌构成违法、违规行为的,及时提出立案稽查的建议并上报中国证监会。
(二)负责对辖区内上市公司的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等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事后审阅,保持对披露信息真实性的合理怀疑,并进行持续监管;发现疑点时,对上市公司披露信息与实际情况的一致性进行核查或调查,完善核查机制。
(三)负责对辖区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规范情况进行监管。对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和履行职责情况进行检查,督促上市公司完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等制度,推动上市公司及其高管人员加强诚信建设。
(四)负责协助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部对辖区内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吸收合并、上市公司收购及股东持股变动等涉及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事宜的申报文件进行审核,并及时上报审核意见;通过现场检查和日常了解,掌握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吸收合并、收购及股东持股变动、股份回购等情况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处理建议;将已实施并购重组的上市公司作为重点,对其并购重组后的规范运作情况及中介机构对公司的辅导工作进行跟踪监管。
(五)建立上市公司退市风险防范工作制度。督促辖区内上市公司充分揭示退市风险,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退市风险分析报告。
(六)建立和完善上市公司风险分类管理机制。加强对辖区内上市公司风险信息的收集、识别、分析和跟踪工作,合理进行风险分类,对重大关联交易、资金占用、对外担保等容易引发风险的问题实施动态监管,制订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有效防范和化解上市公司因突发事件引发的证券市场风险。
(七)负责对辖区内上市公司融资情况进行监管。对拟申请再融资的公司,重点关注其信息披露真实性、财务风险、公司治理及诚信状况,出具持续监管意见;对上市公司融资后的持续运作情况,以及保荐人的相关持续督导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持续监管,对保荐人提交的后续报告(持续保荐报告书)进行备案,负责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持续监管,对募集资金的安全存放、使用进度、使用效果、变更投向、效益实现以及信息披露等情况进行监管。
(八)建立健全上市公司监管协作工作机制。协助有关派出机构对上市公司主要异地分支机构和控股股东及关联人实施监管;加强与证券交易所的监管信息交流,协调监管措施;及时主动向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通报上市公司的风险状况和退市情况,协助地方政府制订退市风险处置预案,并做好有关配合工作。推动形成政府协调、社会监督、司法介入、行业自律的监管协作机制,通过综合治理,提高上市公司质量。
(九)建立辖区内上市公司各类监管档案,保证档案资料的准确、完善。建立健全上市公司、相关中介机构及其责任人的诚信记录档案和累积评价制度。

三、证券经营机构监管工作职责
(一)负责对辖区内的证券公司以及分公司、证券营业部、证券服务部的业务活动进行日常监管,通过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二)负责对辖区内证券公司治理结构,证券公司以及分支机构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完善及运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结合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监控系统对辖区内所有证券经营机构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进行日常监管。
(四)负责监控并及时处置辖区内证券经营机构的风险,遇有重大风险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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