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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公安厅政务公开事项公示

 

(一)关于落户政策
1、国家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在省内自主择业的,不受企业性质限制,公安机关可为其办理户口登记。
2、应届毕业生入学已办理户口迁移的,毕业后凭《毕业证》、户口《迁移证》、《报到证》,在就业地公安机关办理落户登记;应届毕业生,入学时没有办理户口迁移的,凭就业地公安机关核发的户口准迁手续办理户口迁移,在就业地公安机关办理落户登记。
3、外商、华侨和港、澳、台同胞在我省投资兴办实业,其境内亲属可以在我省城市落户;对在城市投资、兴办实业、购买商品房的公民,根据本人的意愿,可办理城市当地常住户口。
4、自2003年8月7日起,取消出国、出境1年以上人员注销户口的规定(在国外、境外定居的除外)。
5、出国人员在国外生育的子女,凭国外所生子女的《出生证明》、父母及子女回国使用的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在父或母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户口登记。
6、凡是2003年8月7日以后出生的婴儿,既可在其父亲也可以在其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常住户口。
7、需要到城镇投靠子女的人员(年龄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允许在子女居住的城镇落户登记,不受身边有无子女的限制。对因工作调动等原因在其他地区离休、退休的人员,需要返回原工作单位所在地或者原籍投靠配偶、子女的,允许办理落户登记。
8、对孤寡老人或父母双亡的未成年人、社会弃婴,已经与自愿赡养人或抚养人共同生活二年以上的,凭社区(村)委员会证明,社区民警调查核实,公证机关公证后,经市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审批,准予其在自愿赡养人或抚养人处办理户口登记。
9、对于持有过期户口《迁移证》人员,凡符合现行户口迁移政策规定的,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核实情况后,准予其办理户口登记;不符合现行户口迁移条件的,原迁出地户口登记机关应予以恢复户口。
10、对于遗失户口迁移证件的人员,原证件签发地户口登记机关审核后,应按原证件内容予以补发,并注明补发情况。
11、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出生的小孩(包括超生、非婚生、婚前生、间隔不够等),凭当地社区(村)委员会证明、民警调查核实后,由县(市)、区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审批,可随父随母落户。
12、被征集服现役的公民,在入伍前,由本人或者户主持应征公民入伍通知书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注销户口,不发迁移证件。
    13、被逮捕的人犯,户口登记机关不注销户口。
(二)暂住户口登记(含境外来华人员居留管理登记)
1、公民在常住地市、县范围以外的城市暂住三日以上拟住一个月的,由暂住地的户主或者本人在三日以内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暂住登记,离开前申报注销;暂住在旅店的,由旅店设置旅客登记簿随时登记。
2、探亲、访友、旅游、就医、出差等人员,按照规定申报暂住户口登记或者旅客登记,不申领暂住证。
3、港、澳、台居民、华侨在内地居住的,应办理暂住登记。居住在居民家中的境外人员(外国人、外籍华人、港、澳、台、华侨),在城市24小时,农村72小时之内申报住宿登记。
4、依照公安部《暂住证申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对不按规定申报暂住户口登记、申领暂住证,经公安机关通知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5、依照公安部《暂住证申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对雇用无暂住证人员的法定代表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6、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7、依照公安部《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第九条规定,对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承租人的,处以警告、月租金三倍以下的罚款;
8、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关于变更、更正户口登记项目
    1、下列情况可予姓名的变更、更正:学龄前儿童、未满18周岁在学校有重名的;名字中有难于书写辨认的冷僻字;申请更改为同音简化字的;未满18周岁由于父母离异、被收养申请变更姓名的;18周岁以上成年人,有特殊原因需要更改姓名的;由于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失误造成姓名填写或微机录入错误的。
    下列情况不予变更: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受过刑事处罚和劳动教养的;有尚未处理结案民事、刑事等诉讼;离婚双方未经协商或协商未成一致意见,单方要求变更子女姓氏的;经调查理由不正当的。
    审批手续:学龄前儿童,由其监护人申请、派出所长审批;未满18周岁在校学生班级有重名的、名字中有冷僻字申请更改为同音简化字的,依据监护人申请、学校出具的有校长签字并加盖学校公章的证明,由县(市)、区公安局户政科长审批;未满18周岁由于父母离异要求变更姓名的,依据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和父母双方协商一致同时签名同意变更的申请书;收养子女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据县级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登记证》及收养人合法有效身份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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