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4)生产工艺流程图; (5)厂区平面布局图; (6)企业备案标准; (7)有委托检验的,还需提供委托检验协议书。 4、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后需续延的,申请材料除上述规定 的以外,还需提供原生产许可证。 5、设立分厂、异地生产、变更生产地址或增加生产品种超 出生产许可证批准的生产范围的,应按规定重新办理生产许 可证,其中变更生产地址和增加生产品种超出生产许可证批 准的生产范围的,申请材料除上述规定的以外,还需提供原 生产许可证。 6、变更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或生产地址所在地名称的,只 需递交变更申请报告、原生产许可证和有效期内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证明》。 审核程序: 1、申请及受理:申请人向辽宁省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提交申请材料;省局综合办决定是否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 2、现场审核:省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承办处组织专家评审组对申请材料和企业的生产条件进行现场审核; 3、报批:省局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将初审意见及全部申请材料上报农业部。 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80个工作日加上农业部审批时间。 收费标准:不收费 承办处室:畜产品安全处 咨询电话:(024)23448222 监督电话:(024)23448258
动物诊疗许可证行政审批办事指南
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2、辽宁省兽医管理条例。 审批条件: 1、执业兽医3人以上; 2、有固定的营业地点,并应距动物饲养、交易场所 1000米以上,不影响居民正常生活; 3、有国家和省规定的与动物诊疗活动相适应的场所、设 施和各项管理制度及措施。 申请材料: 1、《动物诊疗许可证申请表》; 2、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3、从业兽医人员的身份证、执业兽医资格证、执业助理兽医资格证复印件; 4、从业兽医人员与业主确立聘用关系的有效凭证复印件; 5、医疗机构出具的从业兽医人员无人畜共患病的有效证明; 6、诊疗场所房屋产权或使用权的有效凭证复印件; 7、诊疗场所的平面图(标明周边环境); 8、动物诊疗单位内设工作室平面图(标明与实际相符的尺寸、方位、门、窗、各室名称,以及置放的设施、设备等); 9、配备的主要仪器、设备、设施名录(标明品牌、购置时限、运行状态等); 10、制定的动物防疫制度、疫病报告制度、医疗废弃物和死亡动物无害化处理制度、清洗消毒制度、药品采购使用制度、病原微生物生物安全管理制度等规章制度; 11、仪器使用记录、消毒记录等记录样稿; 12、《动物防疫合格证》复印件; 13、诊疗场所在居民区或其附近,应提交所在地社区出具的同意开办的有效凭证。 审批程序: 1、申请及受理:申请人向当地市级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提交申请材料;市局决定是否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 2、初审及上报:市局进行核实,自受理之日起25个工作日内将《受理通知书》、《初审意见书》及全部申请材料邮寄或送至省动物卫生监管局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 3、现场查验:省局承办处组织进行现场查验; 4、决定及送达:省局依法决定是否许可;申请人自取或省局综合办邮寄送达许可证件或不予许可决定书。 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55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不收费 承办处室:医政处 咨询电话:(024)23448222 监督电话:(024)23448258
本文共分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