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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兽药生产企业审核办事指南
审核依据: 兽药管理条例 审核条件: 1、符合国家兽药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 2、有与所生产的兽药相适应的兽医学、药学或者相关专业的技术人员; 3、有与所生产的兽药相适应的厂房、设施; 4、有与所生产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质量管理和质量检验的机构、人员、仪器设备; 5、符合安全、卫生要求的生产环境; 6、符合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生产条件。 申请材料: 1、《兽药生产许可证申请表》; 2、兽药GMP证书复印件。 审核程序: 1、申请及受理:申请人向辽宁省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提交申请材料;省局综合办决定是否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 2、审核:省局承办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3、报批:由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将《受理通知书》、省局初审意见及《兽药生产许可证申请表》等申请材料报农业部审批。 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加上农业部审批时间。 收费标准:不收费 承办处室:畜产品安全处 咨询电话:(024)23448222 监督电话:(024)23448258
兽药产品批准文号审核办事指南
不包括兽用生物制品 审核依据: 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 审核条件: 1、产品标准是国家已有标准; 2、企业具备生产资质。 申请材料: 1、《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申请表》; 2、《兽药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3、《兽药GMP证书》复印件; 4、标签和说明书样本; 5、所提交样品的自检报告。 审核程序: 1、申请及受理:申请人向辽宁省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提交申请材料;省局综合办决定是否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 2、复核检验:申请人持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出具的《检验通知单》、自己生产的连续三个批次的样品到省兽药饲料监察所进行复核检验;省兽药饲料监察所完成复核检验后将检验报告上报省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承办处; 3、报批:省局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将兽药产品批准文号初审意见和检验机构的检验报告及全部申请材料上报农业部。 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5个工作日加上复核检验时间再加上农业部审批时间。 收费标准:按国家规定标准收取检验费。 承办处室:畜产品安全处。 咨询电话:(024)23448222 监督电话:(024)23448258
兽药广告行政审批办事指南
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2、兽药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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