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申请及受理:申请人向辽宁省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提交申请材料;省局综合办决定是否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 2、审查:承办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组织专家组进行技术审查; 3、决定及送达:省局依法决定是否许可;申请人自取或省局综合办邮寄送达许可证件或不予许可决定书。 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6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不收费 承办处室:畜产品安全处 咨询电话:(024)23448222 监督电话:(024)23448258
饲料生产企业设立审查办事指南
审查依据: 1、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2、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办法 审查条件: 1、饲料生产企业应当有与所生产饲料相适应的厂房、工艺、设备及仓储设施: (1)厂址避开化工等有污染的工业企业,与养殖场、屠宰场、居民点保持适当距离; (2)厂房、车间布局合理,生产区与生活区、办公区分开; (3)工艺设计合理,能保证饲料质量和安全卫生要求; (4)设备符合生产工艺流程,便于维护和保养; (5)仓储设施与生产区保持一定距离,满足储存要求,有防火、防鼠、防潮、防污染等设施; (6)兼产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应当有专用生产线。 2、饲料生产企业应当有与所生产饲料相适应的专职技术人员: (1)技术、质量负责人具备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者中级以上职称; (2)生产负责人熟悉生产工艺并具备相应的管理能力; (3)检验化验、中控等特有工种从业人员持有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3、饲料生产企业应当有必要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检验人员和检验设施: (1)有质检室(区),包括仪器室(区)、操作室(区)、留样室(区); (2)检验人员不少于2人; (3)有与需要检验的原料、成品相适应的检测设备和仪器。 4、饲料生产企业应当建立下列制度: (1)岗位责任制度; (2)生产管理制度; (3)检验化验制度; (4)质量管理制度; (5)安全卫生制度; (6)产品留样观察制度; (7)计量管理制度。 5、饲料生产企业生产环境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要求,污染防治措施符合国家环境保护要求。 申请材料: 1、新办企业: (1)《饲料生产企业设立申请书》一式二份,并提供电子版; (2)申请情况说明:包括企业概况、生产产品及能力、技术水平、工艺设备、质量保证体系、建厂时间或变迁来源、隶属关系或所有权性质等,兼产的企业应简要说明其他产品的名称和生产规模等。要求500字以上。 (3)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4)厂区平面布局图:应是按比例绘制的平面图,标注生产区、生活区、办公区,其中生产区应标注生产、原料仓储和成品仓储的位置。 (5)生产工艺流程图及工艺说明:应按行业标准——《饲料加工设备图形符号》(LS/T3614)规定的图形符号绘制。工艺说明应详细叙述加工过程和关键步骤的控制参数; (6)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7)法人代表和主要负责人(或拟任)身份证明及简历; (8)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 (9)企业管理制度:提供岗位责任制度、生产管理制度、检验化验制度、质量管理制度、安全卫生制度、产品留样观察制度和计量管理制度。 2、设立分厂、异地生产、变更生产地址或生产品种超 出原审查合格证生产范围,应按规定重新办理审查合格证,其中变更生产地址和生产品种超出原审查合格生产范围的,申请材料除上述规定以外,还需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原审查合格证。 3、变更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或生产地址所在地名称的, 只需递交变更申请报告、原审查合格证和有效期内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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