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审查程序: 1、申请及受理。申请人向当地市级饲料管理部门提交《申请书》和有关材料。市级饲料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出具省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的《受理通知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 2、上报。市级饲料管理部门将《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审查意见书》、《饲料生产企业设立申请书》和有关材料上报省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 3、现场审核。省局承办处组织评审组对企业的生产条件进行现场审核; 3、决定及颁发证件。省局依法决定是否许可;申请人自取或省局综合办邮寄送达许可证件或不予许可决定书。 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9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不收费 承办处室:畜产品安全处 咨询电话:(024)23448222 监督电话:(024)23448258
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合格证
行政审批办事指南 审批依据: 1、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2、动物源性饲料产品安全卫生管理办法。 审批条件: 1、厂房设施 (1)厂房无破损,厂房及其附属设施便于清洗和消毒; (2)相应的防蝇、防鼠、防鸟、防尘设备和仓储设施; (3)相应的更衣室、卫生间、洗手池。 2、生产工艺及设备 (1)生产工艺和设备能满足产品的安全卫生和质量标准要求; (2)相应的清洗、清毒、烘干、粉碎等设施。 3、人员 (1)技术负责人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熟悉生产工艺,从事相应专业工作2年以上; (2)质量管理及质检机构负责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从事相应专业工作3年以上; (3)特有工程从业人员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4、质检机构及设备 (1)设立质检机构; (2)设立仪器室(区)、检验操作室(区)和留样观察(区); (3)质量检验所需的基本设备。 5、生产环境 (1)企业所在地远离动物饲养场地,最小距离1000米。如靠近屠宰场所,需有必要的隔离措施; (2)厂区内禁止饲养动物; (3)生产厂区布局合理,原料整理、生产加工、成品储存等区域分开,保证成品和原料单独存放,防止交叉污染。 6、污染防治措施 完备的废物收集、处理系统和污染防治设施,其排放符合环保要求。 申请材料: 1、《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生产申请书》纸质及电子版各一份; 2、厂区布局图:应为按比例绘制的平面图,不得用示意图 替代; 3、生产工艺流程图:按相关行业图形符号标准绘制,不得 用方框图替代; 4、饲料标签样稿; 5、县级以上环保部门提供的环保证明; 6、如果产品执行企业标准的,应提供企业标准文本。 审批程序: 1、申请及受理: 申请人向辽宁省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提交申请材料;省局综合办决定是否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 2、现场审核:省局承办处组织评审组对申请材料和企业的生产条件进行现场审核; 3、决定及送达:省局依法决定是否许可;申请人自取或省局综合办邮寄送达许可证件或不予许可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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