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 运管机构负责人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对拟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 3、告知当事人权利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将《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可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3日内向本机关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组织听证。逾期不陈述、申辩或者不要求组织听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4、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5、听证 (1)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道路运输证、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运管机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2)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在运管机构告知后3日内提出。 (3)运管机构在听证的7日前向当事人送达《交通行政处罚案件听证会通知书》,告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4)听证由运管机构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5)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1至2人代理; (6)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7)制作《交通行政处罚案件听证会笔录》,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8)当事人不承担组织听证的费用。 6、对确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 7、向当事人送达《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 《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运管机构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五、行政处罚的执行 (一)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二)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三)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运管机构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2、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3、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罚款决定的执行 1、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2、当场收缴罚款 (1)依法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当场收缴罚款: A、依法给予20元以下的罚款的; B、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2)在边远、交通不便地区,运管机构及其执法人员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运管机构及其执法人员可当场收缴罚款。 3、罚款收据 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省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4、罚款的暂缓与分期缴纳 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运管机构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六、行政处罚的法律救济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对运管机构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运管机构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七、局道路运输行政处罚执行部门 稽查处:024—83211177、83210059 八、局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行为投诉举报部门 人事教育处:024—83211155、83210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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