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采暖用户您好:收到您的信访单,我公司员工第一时间与您沟通联系,为您做出了相应的解答。根据《辽宁省城市供热住宅室温检测及退费规定(试行)》规定退费标准为:室温16℃以下按认定不合格天数收费额全额退费;
因供热单位责任造成用热户居室温度不达标的,经测温,用热户居室温度在16℃(含16℃)以上18℃以下,供热单位按认定不合格天数收费额的40%向用热户退费,用热户居室温度在16℃以下,按认定不合格天数收费额全额退费。
供热单位测温,时间间隔不得少于5天,经测温,用热户居室温度1次不达标的,按2天退费;2次测温不达标的,按10天退费;一个月内3次(含3次)不达标的,按30天退费;供热期内超过3个月,视为全供热期不达标,按全额采暖费退费。
如果您还有别的疑问请拨打宏图客服电话,我公司全体员工将竭诚为您服务,争取给您一个满意的答复,如有不周之处敬请谅解!
2018/4/10 14:29:29 [您的问题已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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